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2)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2)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立法要遵循开放性,应通过立法程序,鼓励公众参与,并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设置公众评议期与立法机关反馈程序,使公众不仅可以根据现有的立法听证程序反映意见,还可以通过设置的公众评议期与反馈程序,完善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意见在立法中得到更多的反映。政府或有关监管机关在颁布规章时,更应设置公众评议期与反馈意见程序,还应设置公众异议程序。也就是说,作为开放型经济治理结构中的政府或监管机关,提出的规章或监管规程等,必须通过相关利益主体的评议,并经由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意见反馈程序,形成对规章与监管规定的沟通互动机制,章程与监管规定等的颁布才具有合法性。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建立健全中正、公开、透明的执法保障体系。所谓中立,就是市场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信息知情、监管方式、沟通渠道等方面,都享有同等权利与同等待遇。而所谓的公开和透明则是要求利益相关方应有足够的信息知情渠道和公众应有知情的权利。相关利益方通过拥有足够信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公众亦可借此督促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各市场主体也应当按照规定在执法机关指定的平台、方式、范围内公开相关信息,执行机关借此可以了解企业的运作情况,公众借此可以监督企业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执法保障的中正、公开和透明,可以形成市场与社会自我管制机制,从而更大程度上依赖自律和自治来降低交易成本。

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治保障工作,就要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开放型经济体的各方当事人来说,一旦发生纠纷,公正与高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当前面临的外界情势变化以及挑战的与日俱增,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从理念、措施、机制等诸多方面都[亟须改革]亟须改革,以便建立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此同时,为促进企业境外投资贸易提供法治保障,则应以法律外交为桥梁。政府及其他相关主体与境外国家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交流与法律谈判,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法律服务,推进与主要贸易伙伴开展多方面的交流合作;与主要贸易国家与地区共同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

世界在变,中国也在变。从改革开放中获取巨大红利并快速前行的中国,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与世界接轨的大格局、新境界正在改变着中国经济的运行轨迹。我们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上,深刻认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坚持改革开放和法治保障并重”落到实处,从而确保我国尽快建成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新一轮对外开放转型升级打下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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