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雾霾费”,让空气的“污染者”买单(2)

征收“雾霾费”,让空气的“污染者”买单(2)

收取“雾霾费”要防止派生“雾霾”

实施办法规定了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原则。但是贯彻这个实施办法,还应另有规范收费过程的详尽规则,以保障收费的公平、公开、公正,最大程度压缩收费管理者和操作者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有效地防范收费过程中的徇私舞弊、利益交换行为,周密预设,认真安排,防止出现收取“雾霾费”工作中的暗箱操作,以避免“派生雾霾”。而且收费过程的规则也应当向收费对象和社会大众公开,接受收费对象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实施办法中指出,收费对象是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收费标准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首先,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合格的部门网站,常年公开所有的收费对象的具体单位全称,让公众帮助甄别是否有遗漏的收费对象。其次,按计量收费是精准收费,值得肯定。那么各个收费对象的排放量怎么计算,就是精细的技术活。若没有精细管理来规范,这里的“花头精”定不会少。是否要双人测量,测量时间段谁来确定,测量过程与结果是否需要收费对象当场签字认可,需要明确规定。再次,哪些企业是淘汰类相关企业,哪些企业是限制类相关企业,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通过什么程序来确定,确定的结果若有异议最后谁来仲裁,都应当有言在先,而不能到时候措手不及临时拍脑袋,留下后遗症。

另外一点,雾霾是在空中漂移的,治理雾霾必须全国齐动手。如同控制碳减排需要付出巨大成本一样,治理雾霾无疑需要付出巨大成本。所以如同一届又一届国际气候大会国与国之间反复博弈一样,国内各地区对于治理雾霾污染也有同样性质的博弈。上海颁布的实施办法是对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落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贯彻,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两个半月后,上海有说法了,其他地区什么时候有说法?中央政府对此应当有说法。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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