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丰富研究方法推进民法典编纂

民法学:丰富研究方法推进民法典编纂

◇民法典编纂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而“民法总则”制定中存在两大疑难问题:一是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二是人格权的立法体例问题。 

◇在“民法总则”起草中注重引进商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为商事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然后在民法典后续各编包括物权、合同、侵权等各编的修订中,扩大财产权利的范围,赋予人们在合同中更多的自由,切实回应、照顾并完善相应的商事规则,才是解决问题的现实途径。 

◇当民法典某一部分的内容足够充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时,便完全可以从民法典坐标系的规则归属中升级,直至独立成编。 

◇法律具有本土性,中国的民法学研究必须服务于本国民事法律运行的需求,解决中国的问题。◇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法典化现象,无疑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民法典编纂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一日可就之功,希望有更多的法理学者能够加入进来。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就决定了2015年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是围绕民法典的编纂而展开。除此之外,民法学界对民法领域其他部门法的各项制度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研究成果较为丰硕,研究方法也更加丰富、问题意识更强。笔者对2015年民法学界的研究作一整体评述。

重点与疑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活动,并将编纂计划分两步展开: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其余各编。2015年的立法重点围绕“民法总则”的制定而展开。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民法学界就“民法总则”的制定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供立法参考。围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建议稿,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几位学者的建议稿,不仅民法学界,商法学界、婚姻家庭法学界、环境法学界、知识产权法学界也都展开了深入研究和讨论。一些关乎“民法总则”基本体例的重大问题,更是引发学界持久的论争。 

“民法总则”制定中,存在两大疑难问题:

一是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提交的专家建议稿主张民商合一,在“民法总则”中对商事基本规则一并作出规定。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组织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基本持民商分立的观点。在不同的立论背景下,讨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孰优孰劣,难有定论。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上一直选择民商合一,因而民商合一是最为可取、也是最佳的立法选择。当然,在目前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事立法对商事特殊性照顾不周,无法满足商事实践的需要,也是出现民商分立观点的一大原因。但这些问题有待于整个民商事立法水平的提高和立法技术的改进,才能得到彻底解决。另外,由于商法各部门法内部差异性过大,其自身难以抽象出共同规则,如果为了立法而立法、强行抽取过于抽象的商事规则,又与民法规则相同,这样的商事通则只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叠床架屋,徒增混乱。这种较高的重合性已经从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的建议稿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建议稿内容对比上明显呈现出来。此外,如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将会出现两类主体、两套规则,这在个人从事商行为普遍化的今天,将会给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带来极大困扰。因此,在“民法总则”起草中注重引进商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为商事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然后在民法典后续各编包括物权、合同、侵权等各编的修订中,扩大财产权利的范围,赋予人们在合同中更多的自由,切实回应、照顾并完善相应的商事规则,才是解决问题的现实途径。 

另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就是人格权的立法体例问题,即究竟是将人格权的规定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还是在“民法总则”中进行规定。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对于人格权都是在总则中关于自然人的部分中进行规定。不可否认,人格权与民事主体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以前的民法典将其放在总则编主体制度中进行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但两三百年前的立法例,未必要沿袭遵循。尤其是在21世纪的今天,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已经空前丰富、高度发达,与工业时代的状况不可同日而语。法律作为调整人类生活的规则,自然也应当与时俱进,为人格权提供足够的法律规则,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当民法典某一部分的内容足够充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时,便完全可以从民法典坐标系的规则归属中升级,直至独立成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继承和总结的需要,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民法通则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并列规定,体现了其与物权、债权一样,应当独立成编。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便已经独立成编。可以说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也表明立法机关早已有了立法例上的明确选择。 

此外,在有关“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上,包括原则、制度与条文设计上,学界通过研讨会发言和刊发论文的方式,都进行了广泛讨论。尤其是在如下诸多议题上,引起了学界较多的关注: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当与民法通则有所区别和调整,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何选取与表述,胎儿及体外受精胚胎利益的保护,成年监护制度,被监护人权益的保障,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户”的主体资格与具体规定,法人的分类标准(采取民法通则中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还是采取传统大陆法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抑或采取全新的分类方法),非法人组织如何进行立法表述,要不要单独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公用物的问题如何规定,法律行为的规定如何统帅民法各部门法,显失公平、意思表示错误、欺诈、胁迫、虚伪意思表示等制度如何具体设计,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表述,家事代理制度如何进行细化,取得时效、除斥期间、或有期间等如何规定。这些问题都涉及“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制度,其立法表述与条文设计直接关乎“民法总则”的立法质量,还将被学界继续讨论下去。 

在民法其他各部门法中,2015年也各有其不同的研究重点。 

首先,在物权法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如何更为有效地运行,既遵守市场规则,又保值增值,是学界长期关注并研究的基础问题。2015年4月出版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研究》一书对此再次进行了深入探讨。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为使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更多的活力,不少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行了研究,对于宅基地入市与退市可行性的研究也不少见。由于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法律所承认的物权类型又较为有限,无法完全满足实践的需求,故民法学界探讨了多种新物权类型的可能性,而这尤其集中在担保物权领域,对于新类型担保物权的探讨文章较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15年12月10日审议并通过,该司法解释集中在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登记、共有物处分等方面,待正式公布后会引起较多关注和专门研究。 

其次,在债法领域,学界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明显增多,使这一司法实践中较为冷门的制度呈现出多样的色彩。而学界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往往带有比较法与法律史的梳理,使研究内容显得更为厚重。在合同法领域,对于合同总则中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研究较多。在合同分则中,融资租赁一直是研究的重点,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如何修改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部分的规定,也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持续几年都是研究的重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随着网贷违约的陆续爆发,这一问题还将持续成为研究热点。 

最后,在婚姻家庭继承法领域,夫妻财产制仍然是研究的重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析、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关系等,相关的研究较多。在继承法领域,随着社会财富数量的增多及类型的多样化,呼吁继承法进行修改的研究趋多。从继承法的原则和理念到不同类型财产继承的方式均有研究,希望能够推动继承法尽快修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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