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终止,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形成,也意味着我国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大制度共同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正式形成。

解读: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离退休金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即养老金双轨制),公职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却可以享受直接由财政资金支付的、水平较高的退休金待遇。虽然公职人员离退休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双轨制带来的责任结构失衡,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严重损害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公平性,由财政资金单方承担责任也影响到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双轨制甚至成为国民诟病养老保险体系、丧失对养老保险制度信心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对公职人员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

从改革进程上看,2008年3月,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重庆市,单独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收效甚微。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必须采取全国统一、机关与事业单位联动的方式进行。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报告。报告提出,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了“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思路。“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是指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2015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与原则,确定了改革的范围,决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2015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制度框架和内容。6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此后,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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