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2)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体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1.从改革对象上看,以编制为标准,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是此次改革的对象。同时,改革对象区分新人、中人和老人。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发放养老金,但执行新的待遇调整机制;中人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确保养老待遇水平不下降;新人则完全按照新制度执行。

2.从改革范围上看,采取全国统一、机关事业单位联动的方式进行。这充分说明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从试点逐步走向定型,从单一群体的改革走向整体联动的改革。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同构并行的方式。所谓同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结构和缴费结构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一致,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需要承担缴费责任。所谓并行,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然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4.职业年金采取普遍建立、记账与实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引入普遍性的职业年金制度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结构性调整,在维持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优化了责任分配结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记账和实账的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雇佣方式成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唯一标准。受雇佣的劳动者,无论是受雇于企业(职工),还是受雇于政府(公务人员)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权利的均等化。二是无论是受雇于企业,还是受雇于政府,参保者都需要自己缴费,且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真正实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并且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三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养老待遇方面的特殊性不再体现于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而是在职业福利领域体现。这也客观上要求企业加快企业年金等职业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保持和提高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四是增强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带性,参保人无论进行何种类型的职业身份转换,其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转移衔接,从而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当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具体的问题,例如,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大量无编制的在岗人员,其中部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与有编制的在岗职工基本相同,以编制作为改革对象的划分标准会带来新的不公平问题;再如,部分地区在此次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已经将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这种情况下的待遇应当如何衔接;除此之外,视同缴费年限导致的转轨成本如何化解、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如何投资运营等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通过制度结构和责任结构的调整,破除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病,回应了民众关切,是“十二五”期间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之一,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改革所遵循的“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策略是积极、理性和全面的,有利于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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