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我国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执法重心下移
2015年12月30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 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文件的出台意在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意见》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理顺管理体制”是《意见》中的关键一点。《意见》首先匡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范围,即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文件还明确了主管部门,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到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意见》还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文件称:“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
外界也注意到,下一步的改革会将执法重心下移。《意见》强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意见》进一步明确,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按照文件规定,今后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
文件还明确,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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