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绿色技术创新制度

国外绿色技术创新制度

绿色技术创新是对技术创新的拓展和提升,是生态文明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崭新形态,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动力和迫切需求。绿色技术创新需要制度的保障,它是指在全社会制定或形成的一切有利于鼓励、推动和保障绿色技术创新的各种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规定及准则的总和。绿色技术创新包括政策设计和实施、法律制定和保障、企业研发和生产、文化形成和塑造、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等。绿色技术创新制度能够增强对技术创新不确定性的预期,防止出现负的外部效应,降低技术创新风险,提高绿色技术创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实践经验

积极制定系统高效的科技政策。市场失灵理论是政府对绿色技术创新进行政策干预的理论基础。政府的政策干预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机制缺陷。政府重视并积极制定政策,为绿色技术创新制度提供政策支持。美国组成了以政府、大学、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创新主体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出台了国家科学基金计划、企业和大学联合研究计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计划、公共采购计划等。日本建立了科技开发资金制度和技术革新型公募资金制度,确保科研资金的充足,建立了终生学习、终生教育制度,颁布了一系列有益于绿色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欧盟出台了《创新型联盟》行动计划、科技框架计划、欧洲创新行动计划,把市场经济、政府调节和社会保障充分结合起来,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经济制度。政府制定系统的科技政策,为绿色技术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完善市场制度,促进技术创新与市场紧密结合。市场是政府和企业的试金石,市场通过提出新问题、提供新机会、创造新利润实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拉动作用。市场制度是创新活动的制度基础。完善的市场制度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定价和自由流动,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运行效益,有利于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在市场制度的推动下,以追求利润、积累财富为目的的企业才会成为绿色技术创新的主体。摸清市场行情、了解消费需求、积极适应市场是企业竞争取胜的法宝。只有当企业的创新成果被市场接受,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时,企业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在德国,企业一直处于创新活动的主导地位,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要围绕企业对于科技人才的需求。在申报政府的科技项目时,没有企业的参与便不能通过。在日本,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都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大大促进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在瑞典,国有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与市场融资机构如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等相结合,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营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绿色技术创新风险,推动了绿色技术创新。

调动社会力量,提高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完善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动力之一。美国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非营利研究机构和私人基金会。非营利研究机构开展对绿色技术的研发,但其研发成果不直接进入市场;私人基金会资助企业不愿涉足或不敢投资的项目,推动绿色技术的扩散。英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分为政府层面、公共层面和私人公司三个层面,主要包括科技园区型中介机构、专业协会型中介机构、慈善型中介机构、盈利型科技中介机构四种主要类型。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为绿色技术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强化法律保障,全力为绿色技术创新保驾护航。法律法规是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重要保障。美国不断调整完善专利法案,以适应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加强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韩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涉及绿色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韩国专利法》《韩国实用新型法》《韩国外观设计法》《韩国商标法》《韩国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制定了多部关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法律,注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执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绿色技术创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了绿色技术创新的秩序,保护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了绿色技术创新的良好法律环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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