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

把握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特点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新型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这就是说,城镇化既是一个客观规律,又由当时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后者决定特定条件下城镇化所能达到的自然水平。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既要有所作为,又要尊重客观条件,避免贪功冒进。

人们能自愿而无碍地举家进城定居或易城而居。新型城镇化阶段,人们获得真正的自由迁徙权利。无论是从农村向城市,还是城市之间,迁移都是基于自愿决策的行为,在迁出地和迁入地都不再有障碍。但在现实中,迁入地城镇可能还存在户籍障碍,令一些人想得到户口却不可得,另一些人不想得到户口却为了某些附加利益而不得不申请户口; 迁出地农村还存在集体产权障碍,在迁出时不能妥善处置其本应享受的集体产权。

进城人口与城市应能和谐融合。城镇化融合在这里具有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从进城人口来说,其观念、素质和人力资本等禀赋应能够适应城镇的生活和工作就业,避免进城产生的不适应和无所事事;另一方面,对吸纳人口的城镇来说,应当具备足够的吸纳能力,包括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包容性等,使得进城人口能够安稳地工作和生活,避免产生排斥、拥挤、失业以及贫困。

权利依附于常住而非户籍。户籍作为一种人口登记制度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户籍身份上附加大量权利而户籍登记信息与实际居住状况分离的话,那么缺少本地户口的常住居民就可能无法享受与户籍绑定的本地性权益(公共产品),尤其是教育、医疗、社保等。作为基本的公共财政原理,人居住在哪里,就在哪里承担义务和享受地方性公共服务。因此,权利应依附于常住而非户籍。

城乡发展达到动态均衡。新型城镇化不是消灭乡村,也不应当引起新的城乡两极分化。未来城乡差距应当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应当实现各具特色、合理分工格局,尤其是城镇的聚集和规模效应进一步增强,而乡村作为大后方和生态储备空间的功能应进一步增强。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城乡之间应当实现双向流动,城乡发展达到动态均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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