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民办学校法人地位是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基础与前提
其实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在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6年《义务教育法》制定修改时,都曾被提上议事日程。在两部法律最初的文稿中,也曾出现“分类管理”的字样,但最终都被否决。即便将来这一修订内容能够最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是要想让分类管理这样一个原则性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解决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登记、税收、资产处理等方面问题,仍然必须要借助民法典修订的良机重新设计我国的民事法人制度,并遵从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现代教育机构所具有的教育特性,从而为民办学校找准法律定位。
我们应当借助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对我国法人制度的重新分类这一思路,结合捐资办学和投资办学的实践,对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重新定位。未来民法典首先应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然后在严格限制公法人进入私法领域的范围的基础上,再将私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同时对社团法人辅之以营利、公益和中间法人的立法模式。然后对我国当前存的几种民办学校分别归类,其中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属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定性为营利性社团法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应定性为公益性社团;而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则属于财团法人。
此外还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实践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加以规定,比如,现有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若改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该如何处理等;或者出台专门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制度。总之,作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的民办学校的发展离不开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协调。法律不仅要回应当下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更重要的是超越就事论事、为修法而修法的狭隘视界,着眼于更长远的、具有前瞻性的整体设计,否则恐难逃被搁置和无法适用的命运。而在民法典修订之前,选取民办教育比较发达的省市进行民办学校的分类试点,并针对本地的具体情况,出台有关民办学校的人事、组织、税收、财务、工资、社会保障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总结经验教训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以逐步完善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