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论新常态下的五大发展理念(5)

程恩富:论新常态下的五大发展理念(5)

五、共享发展

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

坚持共享发展,主要涉及到民生和共同富裕的问题,其中分配问题最为突出。我国现在财产和收入的分配差距都比较大,基尼系数超过美国;1%最富家庭已拥有我国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已与美国相同。要注意的是,贫富分化的第一指标不是收入。收入只是财富的流量,而关键是财富的存量,即家庭净资产。家庭净资产才是衡量贫富分化的首要指标。据2015年10月17日《参考消息》报道,最新胡润财富报告说,中国亿万富翁人数已经超过美国。这份追踪财富状况的调查报告说,中国经济虽然放缓,但是2015年亿万富翁人数增加了242人,达到596人。相比之下,美国亿万富翁人数为537人。上述中国亿万富豪人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最近十几年来,党中央文件一直强调要“缩小收入差距”,但在学界和政界一直有争议,甚至有文章说“富豪是经济引擎,也应是社会楷模”。一种极其流行的错误观点认为,目前贫富差距问题不是首要问题,不是非公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导致的,而“中等收入陷阱”才是需要担心的问题。这是必须认真辨析的前沿问题。

2007年,世界银行在其发表的《东亚的复兴:经济增长的观点》报告中,用不到一页的篇幅匆匆提出了“中等收入陷阱”一词,但并未给出明确的概念。报告只是描述了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后的若干表现:缺乏规模经济、经济大幅波动或基本停滞、陷入增长困境等。这就提供了模糊的空间,甚至是有意为之。值得关注的是,也有个别学风严谨的西方人士,通过独立的研究,不认同“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例如,有一项研究通过考察1960年和2009年人均收入长期变化的数据,发现从希腊,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爱尔兰、日本、波多黎各、韩国、塞舌尔、新加坡、西班牙和中国台湾,均不在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之中,只有葡萄牙和塞浦路斯在2009年仍被列入中等收入国家,但并未见到什么进入“陷阱”的迹象,因而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中等收入陷阱”。

首先,拉美地区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真实原因,是由于新自由主义泛滥造成的恶果。新自由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极端发展,主张完全市场化、去国家调控化,在凯恩斯主义失效后得势。

其次,在31个低收入国家中,除了朝鲜,全部实行资本主义,而且多数是非洲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所标榜的自身制度的所谓优越性,并没有在这些国家身上得到体现。相反,却说明了低收入资本主义国家也会存在严重的问题。以非洲国家为例,或多或少都与资本主义制度有关:如整体思想观念落后、政治不稳定、国内外冲突不断、粮食短缺、公共卫生事业缺乏、教育供给严重不足、就业问题突出,等等。

第三,高收入没有进入陷阱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高收入国家发生已长达8年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财政危机,发生在约80个国家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所提出的“1%与99%人的对立”的贫富分化局面,发生频频向外进行经济政治军事霸权扩张的事件,这些均表明美国、欧盟和日本已进入高收入的陷阱。

当前,要真正落实五中全会强调的共享和共同富裕的新理念,关键之一在于壮大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公有经济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是发展现代社会化生产力的市场主体,也是限制非公经济剥削、提高劳动财富和劳动收入的重要途径。多年来的事实表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日渐削弱,劳动收入的占比不断下降,归根到底是由于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被旁落(被卖掉、被吞占)。要重点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这是具有全局性最重要的意义。

关键之二在于构建国家主导型劳动者维权机制。目前我国大多数劳动者在非公企业就业,加不加工资主要由老板说了算,政府干预的空间很小。西方政府是站在雇主阶级的立场上主要靠事后调节来协调劳资关系。作为人民政府而非“中性政府”的社会主义政府汲取西方的教训,应当站在雇员阶级的立场上主要在事前,通过主动、积极措施协调劳动关系或劳资关系。过去在西德企业董事会中的雇员比例制和收入共决机制下,工会依据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来谈判雇员收入的合理增长;在日本,企业依据职工工龄的增加而提高收入等措施,都可以为我国政府借鉴利用。如果政府严格检查落实法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利益完全可以得到保障。我国政府至少应当像当年英国政府一样向企业派出工厂视察员,对于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直接进行起诉。这是主动协调劳资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措施。如果各级政府等候劳资冲突了,再事后去协调,那就陷于被动,也难以体现人民政府的劳动阶级性质,与从严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进取精神并不吻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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