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健康中国视野下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3)

莫于川:健康中国视野下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3)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之后的新形势下,结合当下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和法治发展的新要求,为按照修法精神做好新法的实施工作,还须要从如下六个方面来完善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1.树立民主治理型的食品安全观念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逐渐实现农业化向工业化转变,并进入全球化和信息革命时代。但是,由政府实施一元化、单向管理的传统观念和方法仍普遍运用于公共事务治理,当下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还带有传统行政管理特征,解决之道的首要因素就是推动观念更新并引导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而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多个层面和多种利益关系,必须树立大安全观、共同治理观、全面责任观,通过观念革新推动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实现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而且,应当逐步实现国家、社会共同治理,政府、市场各尽其能,国家在共治中不断培育食品安全意识,发展食品安全公德。

2.建立健全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政府机关必须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以此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定期发布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中市场检测等信息,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关于食品安全性的真实情况,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提供平台帮助消费者参与改善食品安全性的控制管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部门应重视食品安全动态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管理,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应变能力。还要强化对大众媒体的管理,将食品报道、食品广告和食品标签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各种媒体应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传播给社会,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以牟取利益,以免加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

3.完善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取得实效的基础条件,信息开放的程度和方式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兴趣和效果。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那么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很多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在判例和成文法中都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我国可依据新法的规定,通过确定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以及披露的方式和场所,使公众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际情况表明,没有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是艰难、低效的,要实现对食品的安全有效监管必须要发动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主要来自三个来源:一是政府监管机构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二是食品生产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三是社会信息,包括媒体舆论监督信息、认证机构的认证信息、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这些信息的来源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政府各监管部门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要想发动群众,首先要做的就是让公众知道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让公众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应建立涉及食品安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这是最有效的一种监管方式。

4.采行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举报机制

繁琐的举报程序或者模糊不清的举报渠道,也是阻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原因之一。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流。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就是快捷、安全、便利、准确。食品安全监管的举报模式也应该多样化,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等多元化的信息传递方式(例如各种微信、微博),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短息等方式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因此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做出必要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投入,构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安全监管触角,把公众监督作为食品监管的强大后盾。通过聘请热心于社会公益、社会威望高、责任心强的公众代表作为食品安全信息员并进行统一培训,由其收集和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促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随时发现、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5.健全公众参与食品监管的激励机制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值得肯定和赞扬的行为,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推崇。让公众看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带来的实际效果,而且这种效果与公众的心理预期一致,公众就会产生参与积极性,这是一种激励机制。同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可能会触及不法者的利益,有可能导致违法者的不满或者报复,而且从既往查处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众举报才引起监管部门予以关注和查处的,故将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不法分子绳之于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建立对举报者的法律保护和奖励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也有利于让公众更有积极性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故应依法对举报者和证人加以有效保护,并根据查处的实际情况对公众予以适当奖励。

6.强化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救济机制

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的机制远不完善,公众参与能力也远不平衡,为保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须要对公众参与予以指导和帮助。为保护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需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的救济制度。例如,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政府监管部门要通过咨询信息网络进行帮助和解答。公众参与是宪法赋予我国人民的一项权利,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公众的参与权受到阻碍或侵害,应有相应制度提供救济。例如,可尝试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专门人员,解决公众参与的投诉问题,对违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关规定的事项进行干预和处置,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实现对公众参与权利的救济和对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从而改善执法机关形象,提升行政法治水平。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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