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让科研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尊严(2)

孙宪忠:让科研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尊严(2)

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让科研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和尊严

应该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第一,对于科研经费使用制度方面法律关系不清晰的问题,应把全部横向课题纳入民法上的承揽合同范畴,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则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承揽合同常常被用来承包工程或者工作,因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常常被称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委托完成指定的工作,并向其支付工作的报酬。承包人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指定的工作,并且在工作物检验合格、发包人受领全部工作成果之后,并享有要求发包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当然,在承包的工作开始之时,承包人也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基本费用。在我国,横向课题基本上是依据承揽合同的规则订立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

在国际上,依据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来规制横向课题经费使用的情形比较普遍。除一般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之外,课题组也可以以这种方式接受政府的委托课题。比如,美国著名的智库兰德公司,就经常依据这种方式承担美国政府的重大决策课题研究。本人留学德国时所在的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其实是“报告撰写人”,他们承担的基本工作就是接受政府或者公司的委托,就外国或者国际私法中的制度建设向委托人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所只是提供必要的图书和办公室以及基本工资费用,他们的主要报酬是委托人支付的项目费。这种情形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不论是横向课题还是纵向课题,项目经费不许可科研人员取得报酬的规定都是不合理的。应该及时修改相关规则,许可科研人员取得自己的劳动报酬。

众所周知,科研劳动是智力密集型的劳动,科研人员普遍存在着过劳、早衰的情形。在我国,广大科研人员为科技进步和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科研活动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每时每刻都在贡献着自己的智慧,如果科研经费不包括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于情于理,有点说不过去。当然,在承认科研人员劳动报酬的同时,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促进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化。

第三,尽快缓解当前科研经费预算过于死板、尽快解决科研经费报销困难方面的问题,让目前已经立项的资金能够尽快得以使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同时,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尽快解决科研人员经费使用失去自主权的现实问题。应该许可他们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比如劳务费支出方面的自主权。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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