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哲: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实现路径

钟哲: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实现路径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协调共进,两者缺一不可。但是从近年来的改革现状来考察,与中央政府相比较,无论是在改革意愿还是改革进度方面,地方政府都处于相对滞后的位置。

地方政府应该适时调整思路,以本土化的治理理念树立为前提,以更加开放的决策机制创新为基石,以科学化的信息技术运用为支撑,以系统化的法治体系建设为保障,促成治理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以本土化的治理理念树立为前提。立足现实政治语境,准确、全面地理解“治理”话语,树立现代化治理理念,是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首先,治理代表着不同于统治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正如俞可平所言,“相较于统治,治理的权威来源更多地来自于共同利益和相互认同基础上的合作网络,多元与相互是治理权力向度的核心象征”。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也是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相较于政府的统一性规划,基于多元协商所形成的共识往往在科学性和可接受性方面更具优势。其次,治理必须立足本土政治语境有序展开。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治理”,并不是对于西方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简单翻译与移植,而是汲取中西所长,在中国现实政治语境中生发而成的新型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简要地看,治理蕴含着双重的内涵特征,其中,多元化合作网络是治理最明显的外在特征,而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则是治理最核心的目的所在。治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的运行机制而非产生机制,它是国家与市场等社会公共权威的补充。因此,地方政府在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其在多元合作网络中的主体地位,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路线方针,推动公共事务治理实践有序展开。

以更加开放的决策机制创新为基石。从宏观上来看,地方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层践行者,承载着将现代化治理理念落到实处的重要职责。从微观视角来审视,宏观的理念要素必须依托于具体的政策载体才可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在实践领域,对既有决策机制的创新是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实现的第一要务。地方政府应立足于决策主体、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三大决策机制基本要素,紧密依照公共政策制定流程,将现代化治理理念贯穿于决策参与主体遴选、方案制定评议、政策绩效评价、评估意见反馈和信息沟通传递等决策环节中来,从而以决策机制的民主化改革为基石,推动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全面展开。

以科学化的信息技术运用为支撑。截至2016年年初,我国已有6.88亿网民,信息化社会的端倪已经显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不仅是现代化的治理工具,更为其带来了崭新的治理思路。地方政府应该敏锐地把握住信息化浪潮,充分运用《关于促进国家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制度红利所开拓的政策空间,进一步打破职能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加强与相关企业间的合作,构建公开电话、门户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云端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平台,深入挖掘数据背后的社情民意,进一步提升治理活动的水平和精准程度。

以系统化的法治体系建设为保障。“改革要于法有据”。作为一项创新性实践,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破”与“立”都需要法治体系的保障支持。所谓“破”,是指地方政府对于落后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改革。对根深蒂固的管制型控制模式进行现代化改革,法治体系的引导与推动必不可少。在地方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法治体系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静态的法理依据,同时还可以为改革实践提供动态的司法支持,进而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切实地革除积弊。所谓“立”,是指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成果的持续与推广。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微观先行者,地方政府不仅担负着推动所辖行政区域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现代化的任务,还承载着为中央政府探寻治理现代化可行方案与路径的重要职责。在现实层面,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所形成的改革成果多表现为政策方案,必须通过立法等制度化程序才能够真正地获得合法性基础,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在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的帮助下,成为具有较高持续性的规范化行为准则。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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