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让法庭成为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场所

高一飞:让法庭成为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场所

新《法庭规则》的实施,是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重要保障。一个开放、便民、安全、有序、庄严、肃穆的法庭,将成为实现公正审判的场所、使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场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司法的目标,庭审是民众监督司法、感受司法的重要场合,是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法庭规则正是秩序与权利、公正与权威的集中体现。1993年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庭规则》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规则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方面显然存在其时代的局限。

新修订的《法庭规则》,兼顾了秩序和权利,又偏重于保护公民和诉讼参与人权利,在很多方面作了重大修改,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司法改革的时代潮流。

一、重视公民参加法庭旁听的平等权利

除了少数可能影响法庭秩序的人以外,每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公民,无论年龄(未成年人需要人民法院批准)、性别、职业、身份地位,都应当平等地获得旁听的机会,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虽然不是中国公民,但是应当享有在中国旁听审判的权利,因为他们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也可能成为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法庭规则》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一方面说明了外国人遵守规则的义务,但是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外国人旁听的权利。

关于旁听资格的取得,《法庭规则》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是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旁听。”排序、抽签、摇号,其本质是旁听人员的资格只能以平等、随机的方式获得,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体现了每一个公民有自由平等旁听的权利。

平等并不否认对某些特定人的优先考虑,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旁听优先权,是符合法理情理的规则,是平等旁听规则的合理例外。《法庭规则》明确了对利害关系人的倾斜政策,这与各国对于特殊人员给予旁听优先权的做法是相同的。

《法庭规则》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专门设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席位、媒体记者旁听席位的做法进行合理吸收,规定:“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记者是民意代表和法庭审判的传播者,对其特殊关照以方便其报道,符合旁听制度的审判公开目的。

二、在刑事审判中平等对待控辩双方

律师和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也在新《法庭规则》中得到具体体现。一是在进入法庭时,“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二是在庭审进行中,审判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在法庭上,没有高于法官的权威,也没有高于对方的诉讼参与者,法院对于检察人员和律师违反法庭规则的,平等地向其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平等对待诉讼参与各方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的要求。只有平等对待公诉人和律师,他们才有机会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他们的意见才能平等地受到重视,才能实现庭审实质化,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刑事审判中平等对待控辩双方还体现在文明对待被告人。《法庭规则》要求,“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同时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和上诉人使用戒具”。在法庭上,被告人与控诉方的地位是真正平等的,他们参加质证、进行辩论的权利平等地受到审判人员的尊重,他们的意见要平等地受到审判人员的重视,在法官面前,他们是平等的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主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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