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须强化行政问责(2)

深化改革须强化行政问责(2)

核心提示:行政问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有效的行政问责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也由此督促和引导其他社会主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三)

深入建设责任政府,从价值的方面讲,必须要牢固树立民主、法治、透明、廉洁、公正、回应和服务等价值观,将其规范和要求贯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具体制度安排中去,使之成为指导政府及其官员选择和行动的基本准则;从机制方面讲,必须要确立政府的职责边界,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规范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使之具体化,可操作化。

推进行政问责,必须要大力建构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这主要包括:第一,要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构严密的信息监控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消除制约行政问责的信息不对称;第二,整合问责的力量,实现多元问责主体之间的无缝对接,推动各个问责机构之间的协作与联合,建立立体化的问责体系,并强化对问责者的问责;第三,健全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增强问责机构的独立性,减少被问责者对行政问责的抵制和干扰,坚决惩治对问责者的打击或报复等。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从多方面提升行政问责的制度效力。首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问责的“零容忍原则”,对需要问责的都要依法进行问责,减少政府官员的侥幸心理;其次,加大惩戒的力度,提高不负责任行为的成本和代价,严厉惩戒失责或卸责行为,强化问责的威慑力;再次,提高透明度,将问责的事由、程序和结果等都公开化,用问责来警戒和教育他人,最终达到减少问责的目的;最后,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防止被问责官员的随意复出,提高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公信力。

个人责任是责任体系的基础,但公共行政是集体合作的结果,政府官员主要扮演着执行者的角色,在具体的行政环节中发挥作用,个人责任往往是非常模糊的。这就需要审慎考察过错问题背后的个人责任和组织责任,并注意防止问责过程中对个别政府官员的不公平对待。而且,除了惩戒政府官员个人的过错之外,行政问责也需要深入追问法律制度或政策法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理解、修正甚至重建责任关系。

责任编辑:李梦柯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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