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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10)

(三)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四条。问责就是追究责任,就涉及谁问、问谁、问什么、怎么问这些重要因素,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建。那么,问责的主体、对象就涉及谁问、问谁两个要素。

《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这就清晰了问责主体,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来问责。我们知道,干部有管理权限,职责职能也分级、分业、分部门。因此,从中共中央开始,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来问责。广义上,这句话也讲到了问什么和为什么问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党规党纪的完善和制定,核心是管党治党。也就是说,《条例》并不追究在施政过程中的问题,而是追究管党治党过程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其中,党委(党组)及主要领导部门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那么,问责的对象是谁?《条例》也作了清晰的规定,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这里主要是讲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除了党委(党组)之外,还有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二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承担监督责任,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我为什么一再说《条例》是制度创新?因为这个创新体现在方方面面的制度规则、标准和要求上。从《条例》确定的问责对象来讲,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领导人、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不到位引发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第一个担责,失责必追究。这一点在《条例》里讲得非常清楚,不容置疑。

(四)问责的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是《条例》第五条讲的。为什么要专门有一条讲责任划分?这就涉及如何问责的问题。问责的前提是责任明晰。责任不清,追究谁?必须分清楚哪个单位、哪级组织、哪个人是什么责任,这是问责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所以,“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这三句话实际上确定了责任的三类划分。也就是说,按照《条例》规定,责任划分的第一类是全面领导责任,这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划分。所以,既然是全面领导责任履职不到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那是不是追究承担最重的追责责任呢?当然是。

第二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由谁承担?由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就是书记。另外,这一项工作,就是最后出了事,也有分管领导,这个分管班子的领导成员也要承担责任。所以追究下来,除了前面所说的全面责任之外,其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责任,谁也跑不了,这就是责任划分的意义。

第三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就是说,尽管你不是直接分管,但是你参与了决策和工作,你也提出了意见,贡献了力量,在决策、工作中也有合作,一旦最后出事了,要问责,主要领导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要受到追究,你也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叫做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分清以后,就为问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也明确了问责方向。所以说,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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