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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11)

(五)问责情形

《条例》规定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就是六项事由。出现这六种情况就会启动对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问责,这叫问责情形。问责情形可以简单概括为六大方面。

第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和地位在这个部门没有发挥出来,甚至还引发严重后果,当事人是有责任的,党委是有责任的。本来党应该发挥坚强有力的领导作用,结果没有发挥出来,甚至由于一些错误的决策而引发了相反的后果,这不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吗?引发这种不良后果属于什么?党的弱化。由于党没有发挥坚强的正确的领导作用而引发的追责。

第二,党的建设缺失。这更是典型的管党治党不严。为什么?党的建设分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几大方面,结果主要负责的党组织对这些工作不抓、不热情、不积极,无精打采,结果引发党组织建设“滑坡”,甚至出现一些严重后果,就得有人被追责,这是党建自身出的问题。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掀开了新的一页,这个“新”在党的建设方面以从严治党为轴心,出台了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新措施。各级党委理应落实、执行中央的安排,结果由于落实不力、从严治党不力,引发严重后果。

第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要发挥党的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从严治党弊端的出现就是出现了“宽松软”,“宽松软”是怎么出现的?就是因为党的纪律由“高压线”变成了“稻草人”,变成了“面团”,激励不管作用了。所以,在问责情形中肯定有纪律。由于维护纪律不力,导致纪律滑坡、纪律被破坏,纪律丧失了严肃的权威性,那不就是“宽松软”吗?无边无沿,最后都成“猴皮筋”了,谁也约束不了,那不就形同虚设吗?所以就得有人担责。

第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尤其严重的是,这个地方、这个部门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案件,如此一来,不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吗?

第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都是根据管党治党的几大事项,而这六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各自的重心。

第一个方面是党的领导弱化。具体表现为,比如在处理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这就是领导不力、领导弱化。第二个方面是党的建设缺失。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方面滑坡,没人管了,放任了,导致什么呢?比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这就是作风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突出,但党内群众反应问题强烈,损害党的形象,这能说党的建设过关吗?不达标、不合适,损害党的形象,削弱了党的执政地位,这就要有人承担责任、被追究责任。第三个方面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党紧扣现实。比如,主体责任监督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宽松软”从哪儿来?就是责任不到位,没有人管,都放开、放水,结果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也不管,也不查处,也不整改,这等于做“甩手掌柜”。这能叫从严治党吗?这叫“宽松软”。第四个方面是维护党的纪律。主要集中在党的纪律是否严格落实,党的纪律应该是严明严肃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一共分为六大方面。所以维护党的纪律主要就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的情况。比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内一些地方搞拉帮结派,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这不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吗?第五个方面,推进党风廉政方面的工作建设不坚决、不扎实。主要表现为在自身管辖的范围内,歪风邪气压不下去,而且还出现泛滥蔓延的情况。要追究责任的话,第一个责任就是领导责任。歪风邪气,甚至由此引发的腐败蔓延、腐败之风泛滥怎么压下去?这就得追责。第六个方面是《条例》规定的六个方面会产生引发问责的情形和事由。这六个方面都集中在一个什么问题上?一个共性——管党治党。党内问责的一个主题就是管党治党。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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