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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12)

    (六)问责方式

《条例》的第六个重点问题是问责方式。前面讲,问责是有对象的,是有事由的,是有情形的,发生了什么样的事被问责了?确定以后,该有人承担责任了,该有人为此承担不利后果了,那么要采取什么措施?什么形式?这就是问责方式。《条例》规定了两大类问责方式。为什么规定两大类?这就又回到前面讲的问责对象的问题。

问责对象从构成主体上有两类:一类是组织,一类是个人,也就是领导干部。所以,对组织的问责手段和对人的问责手段是有区别的。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第二种,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我们知道,通报会对某些人的声誉形成负面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追究责任。通报就是直接批评。第三种,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这是对党组织的三种追责措施。

对领导干部的追责措施是四种。一是通报。一般来说是履职不力,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是诫勉。对什么人呢?就是失职失责,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较轻的,对这样的干部通过谈话或者是书面方式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是诫勉书面通知。三是组织调整。这相对来讲,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承担比较重的责任的不适宜,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这就是组织措施了,这就相对来讲比较重,降职降级、免职。四是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律处分到底是警告,还是严重警告,还是留党察看等等,这就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办了。

所以我们看对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一个是三种,一个是四种,一共是七种。这七种追责方式和追责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比如说对有的人既要给予纪律处分,也可以通报、诫勉,都可以。有的组织可能要改组,但是个人呢?也要追责,这就叫合并式。这是《条例》的第六个重点问题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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