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才武: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突破口(2)

傅才武: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突破口(2)

因此,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出现及创新发展本身不仅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社会革命和文化生活方式革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体系本身是一种包含“基础性制度安排”与“第二层制度安排”的层次结构。文化行业体制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更关涉所有制与产权制度,因此是一种基础制度。类型技术的渐进变迁可能难以推动行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而作为平台技术的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对文化行业制度(基础制度)的整体性变迁提供革命性力量。在这种重大历史性转型期,建议就国家文化改革目标道路与数字信息技术发展进程等重大问题设立重大课题,进行系列理论创新研究,以形成突破文化体制改革“深水区”的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

在信息时代,国家文化发展模式业已从熊彼特的“线性技术推动模型”转向罗斯韦尔的“网络化过程”。文化领域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推动文化管理事务深度融入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进入21世纪后,文化生产和消费过程不再完全依靠行业系统,而是越来越多地依靠国家战略、文化科技融合框架和政产学合作伙伴关系。与此相对应,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仅做部分调整就能实现与数字信息技术平台的对接与匹配。数字信息技术对演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类型技术的重建,要求配套确立一种全新的有利于平台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即包容小文化行业体制的“大文化传媒体制”。这种体制本质上是一种既包含演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类型技术的个性要求,又满足数字信息技术作为平台技术要求的大综合管理框架。它要求突破以行政管理为骨架、各级直属文化单位内化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树型或树果型”连接方式,建立以文化生产单位——市场主体独立性为基础的“果型或果树型”连接方式,并用“文化传媒行业”话语代替传统的“文化、广电、出版、文物行业”话语。因此,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同时按照“决策、执行、评价监督三分离”的原则,设置有利于资源开放性配置、社会化大系统循环的职能管理流程,建立大部门制管理结构,成为新时期深化文化改革的战略性突破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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