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垂改”如何发挥底盘作用

环保“垂改”如何发挥底盘作用

——环保专家解读《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为环境治理的“底盘性”制度改革,省以下环保机构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如何理解此次垂改的基本路径,怎样解决环保领域的突出问题,又怎样处理好环保机构的隶属条块关系……针对《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吴舜泽。

改革路径:围绕“4个突出问题”系统解决

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大量存在。为此,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4个突出问题”:

“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这是为什么实施垂改的主要背景。《意见》始终坚持以‘4个突出问题’为导向,整体架构也围绕如何解决突出问题来展开。”吴舜泽指出。

以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的干预为例,《意见》主要从三个层面破解:一是体制上,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二是保障上,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三是领导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在吴舜泽看来,《意见》对环保机构、环境监测监察、环境执法等不同领域,省市县不同层级实施了有上有下、有收有留的差别化安排。“例如,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上收到省级,防止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干扰;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留在属地配合环境执法队伍,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这一系统设计,回应了地方诉求,兼顾了现实情况,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吴舜泽评价道。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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