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需把牢数据主权(2)

网络空间治理需把牢数据主权(2)

困难重重:主客观环境多方掣肘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生产、存储、使用不同主体容易形成数据主权的交互重叠甚至冲突。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高性能计算突破和云计算基础设施的普及,数据的产生、存储、处理和使用已经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限制,互联网数据流动已经实现了全球同步,几乎没有时间延滞。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传输的同步导致信息创造者、接收者和使用者,信息发送地、输送地及目的地,信息基础设施的所在地,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国籍及经营所在地等数据不同利益主体交互重叠甚至有所冲突。数据传输的跨国界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形成挑战,带来了复杂的权责关系。此外,国际社会并未对各国的数据主权管控范围进行划定,数据主权在国际法制定方面尚处空白,各国基于理性自保的需求,积极加强本国数据的管控和本国国民在他国数据的主权,这必然导致主权交叉重复的管辖状况。

西方国家提倡“网络自由”,对网络主权不予承认。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网络自由”之名,大肆输出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极大冲击。美国主导的“网络自由”实为网络霸权。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认为,互联网属于“全球公域”,反对任何形式的互联网管辖,借用“网络自由”干预主权国家互联网政策。2011年和2015年,美国等西方国家两次强烈反对由中、俄、塔、乌等上合组织成员国向联合国提交共同起草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其核心是要否定“网络主权”概念,主张网络空间治理应坚持“多利益攸关方”,主权国家应将同等重要的责任和权利分享给其他行为体。

各国由于信息技术实力、文化背景以及价值观不同,数据主权的有关保护法也相差较大。“美国信息交换标准代码”(ASCII)是当前公认的互联网通用代码,以英语为载体的美国文化形成了事实上的互联网语言文化霸权,这就使其他国家很难在数据主权方面形成合力。在数据保护方面,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欧盟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较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有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法规;而我国数据保护仍处于部门条例阶段,网络安全法也尚处于立法阶段;广大非洲国家,由于互联网起步较晚、基础设施较落后,互联网数据保护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