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两依”衔接协调真正形成互补互利效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进行协调,基于“两依”的一致性和区别性,为的是让“两依”之间保持张力和协调性。
从一致性来看,有必要发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自的优势,真正形成互补互利的效应。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不仅要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相冲突,更要求合作共赢。
例如,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直接行使一定的国家公权力,如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等。由于党规与国法都涉及这方面的关系调整,当这些方面的立法滞后或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就可以也应该先制定党规。党规实行一段时间后,当立法条件成熟时,就应及时将党规转化为国法。为此,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与国家立法机构应保持经常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和协商沟通机制。
从区别性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但现在的问题是,存在纪法不分、以纪代法的情况。例如,党内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财产申报的规定,虽然对不实申报有处分的威慑,但自身缺乏检查监督的程序标准,而且这种核查必然牵涉金融、房产等部门的合作,把它作为一项国家法律规定更有合理性。又如,我们既不能用国家制裁替代党内处分,也不能以党内处分替代或减轻法律制裁。一段时间里,有些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后因党纪处分逃避了法律制裁,或者得到较轻的法律处理,这不仅削弱法律威严,还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新形势下,有必要进行清理协调的工作,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和应由法律处理的,党内法规和组织就不应作出规定,更不要越俎代庖。协调清理党规、国法交叉重叠的工作,需要持续长期地进行。
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进行协调,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既要在党内法规项目规划上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安排相配套,又要在内容上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二是发挥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及时灵活、更具针对性的优势,把国家法律法规不便于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制度形式予以严格的纪律规定;三是有些内容可能直接由国家法律法规来规定,执行效果更好,就不要什么事情都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四是对已经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党内法规制度就不必重复了;五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并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内法规制度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以增强约束力和强制力。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许耀桐)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