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勇:将共享税作为央地税收划分主力(2)

张德勇:将共享税作为央地税收划分主力(2)

共享税作为一种分税方式具有现实操作性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央地税收划分,仅从收入和税制角度看,受到几项因素制约:第一,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第二,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第三,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第四,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积极性。但是,这些因素在现行税种体系中对税收划分的影响并非都是同向。比如,根据税种属性和功能划分税收而将大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很可能意味着中央税收划分需进一步提高占比,这就与要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产生一定矛盾;再如,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出发,地方自然希望提高其在税收划分中的占比,这就与其他三项因素产生一定矛盾。

分税是分税制的一大特征,在上述四项约束条件下,完全按税种划分收入难度较大,可取的现实选择是利用共享税的搭配组合或分享比例的变化,尽可能地向合意的改革目标逼近。分税主要有划分税额、划分税率和划分税种三种方式。划分税额通常就是所称的共享税;划分税率是不同级次的政府同源课税、分率计征;划分税种则是过确立税种的收入归属关系来实现政府间税收的划分。从各国实践看,这三种方式往往是结合在一起运用,以某种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我国实施20多年的分税制,其实就是以共享税为主、划分税种为辅的模式,未来的央地税收划分改革,难免不在该模式基础上,实施渐近式增量改革。

在中央与地方财力之间,如果说税收划分是初次分配的话,那么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则是两者之间的再分配,从而最终形成中央与地方相对均衡的财力格局。因此,鉴于目前大税种都是共享税的事实,在既保障地方既有财力、又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的条件下,不妨考虑将增值税、所得税等大税种打包在一块,按一个统一的分享比例进行分配,而将收入规模小、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在此基础上,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通过转移支付实现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再分配,并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内置激励机制,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满足地方承担相应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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