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问责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精准把握问责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当前,在问责案件调查处理实践中,常出现因问责规定较多、程序要求不统一,致使调查处理存在程序不够规范、条款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参与问责案件调查处理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当前,在问责案件调查处理实践中,常出现因问责规定较多、程序要求不统一,致使调查处理存在程序不够规范、条款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参与问责案件调查处理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正确处理问责与工作失误、失职之间的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问责的目的,是为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职,不是束缚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二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一般性的或难以预见的工作失误应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从制度上鼓励党员干部实干、创新。三要注意与普通失职渎职案件的区分,要注意到问责案件的追责对象、主观方面、适用条款及追究的责任层次等,与普通失职渎职案件均有所不同。

充分重视问责案件调查取证的关键点

一要查清领导干部的职责,包括任职时间、具体职责和分管内容等。二要划清领导责任的界限,对单位发生连续违纪或案件多发进行问责时,着重区分前后任领导的任职时间、失职失责背景及源头。三要厘清责任层次,根据各自对违纪行为发生所起的作用,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及同时承担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情况,并用证据加以固定。四要注意与问责条规衔接,对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条规规定的问责侧重点,确定适用何种问责规定和条款,并根据具体问责事项进一步完善证据。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界定与运用

一是在第一种形态内准确适用批评教育类处理方式。提醒不属法定问责方式,但可适用于所在单位、地区信访反映较多但查无实据或失职失责不明显等情形;批评教育应适用于存在一定失职失责,但未产生明显影响等较轻情形;诫勉应适用于存在一定失职失责并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二是运用政治思维解决第一与第二种形态适用难题。执纪审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工作,必须以政治思维评判问责案件违纪情节,可结合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及问责应达到的政治效果,确定问责“形态”,决定立案与否,遇有难题,审理可提前审核把关。三是对造成严重后果问题问责可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根据严重后果的情节等,决定给予党政纪重处分或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问责程序

一是应履行初核程序,非特殊情况,都应初核并形成初核报告。二是应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对批评教育类处理,可由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实施。三是应制作问责决定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有作出问责决定并归入个人档案的规定,除提醒、批评教育外,都应制作问责决定书。四是强化问责决定执行,应在相关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送达组织部门归入个人档案,严格执行职务晋升影响期规定等。对诫勉也应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以彰显问责的严肃性,并与纪律处分相衔接。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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