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考

摘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此后,王岐山同志到有关省市调研指导,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目标、基本原则和试点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性质

王岐山同志在试点工作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是监督执法机关”。这就明确了国家监察履行反腐败专责执法机关的性质。可以预见,一个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为主导,以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为配合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格局必将形成。

其实,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各有侧重的政治术语。党风廉洁建设是以党的纪律为底线,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为标准的教育执纪活动,涉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党的纪检机关作为专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而反腐败是以道德约束为第一道防线、纪律约束为第二道防线、以国家法律为最后底线的执纪执法活动。涉及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制度规范、法律规制。国家监察作为反腐败专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即依规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腐败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实现查办一案,教育一方,堵漏建制的法治价值。《试点方案》指出,试点省市要组织实施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这一表述从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等方面,界定了国家监察机构专司反腐败职责、行使国家监督权的性质定位。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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