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考(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考(2)

摘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而且必须体现在反腐败国家治理的组织载体与执法活动之中。改革反腐败体制机构,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既加强党内监督,又加强国家监察,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执纪权和执法权有机衔接。在突出反腐执法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过程中,保障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落实到腐败治理的各个环节;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和省部级以上干部要案向党中央请示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这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我们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体现。

人大立法原则。王岐山同志在调研时强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试点地区要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这就清晰表明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逻辑:即由最高权力机关依法授权试点地区开展改革探索,待取得实践经验后修改法律,在此基础上再在全国铺开。据新华社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即将召开,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一旦表决通过,相关试点地区改革将获得人大授权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试点地区的机构整合等体制性问题作出决定,就是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应该看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一种局部性的实践探索。这是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体政体框架内的制度创新。中央选择北京、浙江、山西作为改革试点,就是要通过实践探索,总结经验,将健全国家监察体制的科学决策上升为法律。

权威高效原则。我国反腐败国家监察机构要突出党的领导的权威,国家法律的权威。权威性要求反腐败机构能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压力不当干预。联合国毒品与犯罪事务办公室将机构独立、人事独立、经费独立、职权独立作为反腐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标准,其中,职权独立是核心,机构独立、人事独立、经费独立是保障。这些标准对我国构建独立性更强的国家监察机构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高效性是指能及时查办腐败案件,突出表现是案件查处迅速果断;同时做到办案质量高,执法效果好,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反腐败国家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国家监察的法定手段及时发现腐败线索,从而实现发现、查处和追究的高效运转。

权力制约原则。组建监察委员会必须做到既有利于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实现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全覆盖,又有利于国家反腐败机构的自身监督和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为保证国家监察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擅权现象发生,建议加强对国家监察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一是加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国家监察权力及运行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党内请示报告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二是建立完善监察权力的合理分工制约和程序制约机制,加强对国家监察权力的分工、制约和监督。三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四是完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严格遵守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不断提高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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