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官德建设的法治化之维(2)

李建华:官德建设的法治化之维(2)

正因为官德不是一般性的职业道德或角色道德,而是事关公共生活的政治美德,单凭个体修为是不够的,也不能仅仅靠心性依存,因为它不像其他道德规范是“软约束”,官德是“硬约束”,需要通过纪律和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并带强制性的要求遵守。

官德是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的统一。任何一种政治生活都有其内在的道德精神,这就是处于政治共同体的人们对何为善、何为恶的基本价值共识,特别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必须要有起码的道德标准和操守。马克斯·韦伯在他的《政治之作为职业》的著名演讲中提出了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分问题,此问题实质表明:政治伦理就是承认对作为事业的政治的约束,作为职业的政治家应当完全献身于事业,不得因为与事业无关的影响和诱惑而偏离事业。而责任伦理就是一种行为后果的伦理,就是制度伦理,它要求人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交代和担当,否定一切以善的意图虚饰的恶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开启了责任政治的伟大实践,从“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政治道德理念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成为整个政治生态的主轴和灵魂。从责任意识的树立,到责任的敢于担当,再到失责的追究,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并实施,无不彰显了官德建设制度化、法治化的力量。

官德是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的统一。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是伦理学研究范式的相对区分,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美德伦理关注个体自身的道德生活与完善,而规则伦理则强调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与责任,二者虽各有侧重,但不可决然分开。美德作为人类潜在的、本质性、目的性存在是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基础。当然,美德虽然是社会合作的前提条件,但它不是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它不指向社会生活的根本,而只求心性的纯正。规则伦理是社会制度构建的伦理基础,是现代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可能性条件,也是社会规范生活的刚性要求,更是我们料理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官德具有双重属性:个人性和公共性,究其本质还是公共性,因为官德的承载者虽然是个体的,但其价值指归是公共性的,官德的价值灵魂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这就需要超越个体德性而建立起普遍化的伦理规制并付诸实现,法治就是最好的方式。

官德是政治纪律和执政法规的统一。官德从规范性而言,有个人内在法则、职业纪律和政治法规等多层次呈现。内在法则是个人的内在信仰和道德律令,是“应当如何”的内在呼唤,职业纪律则是行动模式和行为方式的规则性要求,政治法规是政治行为的最高标准,就此而论官德的最大特点就是集道德精神、纪律要求、法律条款于一体的规则综合体,尤其以纪律和法规为标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实施,相继出台了大量的党纪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这些无不体现了规范官员政治行为的制度化、法治化要求以及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政治智慧。

官德问题的治理需要法治手段

当代中国在道德领域出现了较多问题,尤其是官德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官德领域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官员本身的腐败问题,二是官德治理问题。腐败之所以频发,原因之一是官德建设的乏力,或官德治理存在问题,如没有构建起完备的官德规范体系,没有科学完备的考核体系,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最根本的是还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官德问题的治理离不开法治。长期以来在官德建设上遵循的是重自律轻他律的思路,虽有作用,但效果不明显;虽在坚持,但难以维系,只有走与制度化相结合的路子才是正道。官德建设的制度支持方式尽管有多种,如将涉及利益矛盾调解的官德要求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或者以制度的合理性谋求道德的社会认同来提高守德的自觉性,但关键的问题还是要通过道德立法的途径,这也是各国加强官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如在新加坡,对不文明行为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为确保各级政府的公务员能廉洁从政,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法》等配套重要法律文件,严密的立法与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官德建设具有了根本性的保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走官德建设的法治化之路是我们的理性选择。在我国,官德建设应该走上法治化的道路。首先要尽快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虽然出台一些文件,但并没有真正统摄好、整合好,没有出台官德建设的专门立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道德法案”“中国公务员道德法案”等,形成完备的官德法治体系;二是建议成立专门的道德审察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监察委,统一负责对党员干部的道德考评、道德事故处理、道德奖惩等事务,解决目前多头管理而无专门机构的问题;三是建议鼓励社会组织、新闻机构、民众对官员道德进行监督,因为官德建设无论是制度他律的途径还是自律的方式都离不开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治理道德问题的坚强决心和法治化思路。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不确定性因素加大,社会治理风险增加,要使广大官员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必须着力解决官德建设中“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的问题,从而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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