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种形态”推动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实践

以“四种形态”推动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实践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为党内监督工作明确了执纪目标、提供了基本遵循。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使党内监督与现代企业治理监督相融合,国有企业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为党内监督工作明确了执纪目标、提供了基本遵循。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使党内监督与现代企业治理监督相融合,国有企业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思路

准确理解三个关系。一是准确理解党内监督与“四种形态”的关系。党的纪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实质和重点,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依据和标准。“四种形态”重申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明确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组织从严管党治党的手段,是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二是准确理解“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掌握“森林”的基本情况,避免把“四种形态”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把执纪审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上,忽视党员队伍整体廉洁情况、忽视日常监督管理,失去了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三是准确理解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表面上治理的是苗头性违规违纪行为,实质指向的却是更深层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着力解决两个问题。一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具体到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要平衡好企业管理和管党治党“一肩挑”的关系,履行好“一岗双责”。企业纪委要把“四种形态”作为重要抓手,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二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和监督执纪专责部门要在问题牵引中总结监督规律,努力往党内监督“业务链”上游延伸,预防风险抓早抓小,早打招呼早提要求。

全面推动三项实践。一是推动柔性审查实践。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用“第一种形态”马上谈起来、谈清楚,有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以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等理由把问题线索暂存起来。二是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实践。根据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纪检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符合国有企业实际的容错纠错机制。三是推动党内监督与现代企业治理监督相融合实践。探索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着力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推进党内监督和现代企业治理监督相融合,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抓手

担当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一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紧紧抓住明责、担责、尽责主线,加强“组织部署、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责任追究、履责报告”等责任清单管理,既让具体落实“四种形态”行有所依,也为监督考核“四种形态”工作成效提供量化标准。二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注重让红脸出汗、批评提醒成为监督管理常态,让纪律轻处分等责任追究类型成为解决问题的大多数。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严格执纪审查,科学运用线索处置方式,真正将“四种形态”47项基础性指标、线索处置件数等先导性指标和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效果性指标落细落小、可学可用。

发挥党内谈话警戒功能。抓好提醒警示谈话。创新“函询+谈话”模式。避免出现“一询就了”,克服纯粹“为谈而谈”,通过函询听取被举报人意见、了解情况,通过谈话进一步核实问题,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错误坚决指出,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重塑理想信念、重建对党忠诚。明确诫勉谈话适用。按照《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放大执纪问责惩治效果。强化规矩意识,拓展监督触角。拓宽问题线索来源,用纪律的戒尺层层设防,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及时提醒警示不在状态、不敢担当的干部。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信号,在纪律审查实践中,坚持纪法分开、快查快结,经查实有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四风”的,坚决从重或加重处分,至少采取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形成震慑,遏制增量。细化“四种形态”操作规程,建立提醒谈话台账和谈话记录制度,规范各类谈话操作规程,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问责规定,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发挥惩戒和激励作用。

探索国企监督融合机制。发挥党内监督政治优势,健全纪检监察垂直领导机制。国有企业纪委(纪检组)对所属下级纪委书记履行提名考察权,统管监察部门正职提名考察和任前报备,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报告和定期交流等机制,强化纪委书记监督工作独立性。探索企业监督资源统筹运用机制,使纪律检查、巡视监督与企业监事、监察、审计、法律监督相协调,提升监督工作效率与价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探索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兼任监事会主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监事会成员的“纪委监事”制度,将党内监督融入企业治理。

(韩宗远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组)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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