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民主立法的生动诠释(2)

民法总则是民主立法的生动诠释(2)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摘要:在民法总则立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问: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很多很庞杂,是如何整理吸收的?

答:三次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中,总计有15264位社会公众,对民法总则提出了69386条意见。此外,还有基层群众、社会团体、法学研究人员等各界人士通过邮寄或快递的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每次公开征求意见后,都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作了较大修改。或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或是对草案规定进一步完善,或是使草案内容更通俗易懂。

首先,针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对涉及民法总则实质性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对反映集中且具有基本共识的意见,进行吸收明确;对虽有争议,但没有原则性分歧,且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和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意见,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为民法典分编及民商事单行法作具体规定留有接口;对仍有较大争议、尚未形成基本共识,且暂时没有把握的意见,在民法总则前期草案稿中暂不规定,进一步研究论证。

问: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热议民法总则,能否举例说明如何吸纳代表建议的?

答: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700多位代表对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这些意见,并充分采纳,对草案作出了150多处修改。比如根据代表的意见,增加了保护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予以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民法总则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代表意见作出的150多处修改中,近半数是对草案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其它文字性修改对于保证立法质量也极为重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向有关代表逐一作了解释说明,得到了代表们的充分理解。

(记者 魏哲哲)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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