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没有 “法不责众”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 “法不责众”

清人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记载了一桩“奇案”:清朝同治壬申年,一个名叫多图志的工匠被一群同行活活咬死,身上的伤口多达123处。因人数多,主审县官“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以杀掉一名说过“咬死人不偿命”的工匠来做了断,其他工匠则全部被释放。

这是典型的“法不责众”。现实中,一些腐败分子奉“法不责众”为“至理名言”,当做“护身符”。认为“大家都在这么干”,总不可能“一锅端”,于是抱着“羊随大群不挨打,人随大流不挨罚”的心里,觉得进入腐败的圈子,就等于交了“投名状”,人越多,越安全。“天塌下来有大个的顶着”,就算查也只是查领导,不会轮到自己头上,大搞“你收我收都在收”的“抱团共贪”的勾当。

不可否认,“法不责众”这种陈腐的官场潜规则在一些地方之所以有市场,跟当地在处理“集体腐败案”时的顾虑重重有关,怕法一旦责众了,会影响当地政坛的稳定,甚至担心一大批官员被处理后,会影响到当地的事业发展和官场形象,所以即使是腐败大案、窝案,也是低调处理,只是严办了“带头大哥”,轻责了众多小弟。

无疑,“法不责众”对于反腐是很可怕的,表面看起来的确维持了当地一时的稳定和面子,却是在纵容腐败,助长官场潜规则,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必将使不正之风的盛行和蔓延,使得一些本来清廉、刚正的官员,因为法不责众的效应和先例,也不知不觉地开始贪腐,所产生的“蝴蝶效应”将会加剧当地官场的腐败之风,以至于难以收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不信“法不责众”这个邪,不买“法不责众”这个账,“面对众者皆墨,是不是法不责众,下不为例?不!法要责众,以戒今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说了一段振聋发聩的“硬话”,可以视作对“法不责众”官场潜规则的亮剑!

事实是最好的证明:山西“塌方式腐败”被中央“改组性质的调整”,7名省部级干部被处理,一年内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5450人,其中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系统性腐败”的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副部长、纪检组长等因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四川南充贿选案,477名涉案人员全部受到处理;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以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共查处955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并通报全党。广东省江门市“腐败窝案”,包括市委原书记、原市长等在内的重量级官员相被“一锅端”……

这充分说明,全面从严治党之下,“法不责众”不再是“护身符”,“责众”成了应有之义、必然之举,一批集体腐败案被连窝端掉,“法不责众”变成“法必责众”,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涉及多少人、不管涉及哪一级,只要违纪违法一律严肃追究,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人,把该打的板子狠狠地打下去,不给机会主义者开口子,不给跟风从众者留路子。

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航船,作为党员干部,绝不能用“法不责众”的心态来麻痹自己。想利用“集体腐败”冲关,是不允许也是不可能的,看看十八大以来,过“百万之众”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倘若再攥着“法不责众”的旧船票,不仅上不了船,还有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反腐败没有“法不责众”之说,只有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唯有严守纪律,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17/0522/948729.shtml(转载请保留)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纪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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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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