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让保护与应用并行

知识产权:让保护与应用并行

知识产品的属性与公共物品的属性极为相似,都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就导致知识产品也面临一种公地悲剧的命运。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人类发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产权的形式使之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从而极大地激励了知识的生产。这是人类近代以来一项伟大的制度发明,由此推动了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理很简单,如果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生产知识的成本就无法收回,更无从获益,将导致人们不愿意去生产知识,而随意使用别人生产的知识产品,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搭便车现象的泛滥,从而,让整个社会的知识供给快速萎缩。

如何解决知识供给问题

在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之初,就在保护与应用之间暗含了一种紧张关系:保护严了,应用受限,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这里预设了一个边界条件,即购买者对于知识产品的购买基于他对一项知识产品所带来的潜在收益与购买成本的核算,这个最小边界条件为收益大于或等于成本,否则是不划算的。而如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潜在的垄断利润,往往导致购买者要交付额外的成本,此时就抑制了知识产品的扩散。众所周知,知识产品具有正外部性,既向市场传递知识的内容和研究进展,同时也为该类知识的进一步开发起到提示和参考作用。如果保护过严,这种外部性就会受到极大地遏制。反之,保护不严,应用扩张,会导致知识生产受到抑制。这种保护与应用之间的矛盾在制度设立之初就潜在地存在着。

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工业4.0时代,这种全新的发展模式是完全建基于知识应用基础之上的,由此,可以清晰地传达出一个信号,整个社会对于知识的需求将处于一个井喷式增长的时代。那么,如何解决知识供给问题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综观世界各国,大凡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好的国家,也多是科技与社会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需要改进

客观地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我们的专利申请量连续数年位居世界第一,这份成绩从侧面说明知识产权对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知识支撑,这是不容置疑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将无法有效支撑新的发展模式的运行。总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仍停留在观念层面,现实中的保护范围非常狭窄,保护力度也严重不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仍屡屡发生,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旷日持久,即便胜诉,惩处也极为轻微,无法形成具有穿透力的震慑作用,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极低,这就变相地遏制了知识的生产。在操作层面急需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与区域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根据知识产品的特点,这类案件的审理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与人才,因此,这类法院不适于设立在县市一级,应该维持在国家与省一级为妥。

专利虚胖,急需瘦身。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国际专利总量位列世界第三,达4.3万件,仅次于美国和日本。2015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量已经达到110万件,世界排名第一。这组数据反映中国的专利体量已经很大了,但是从有效发明专利的平均维持年限仅6年来看(更有研究指出:维持年限在5年以下的占54.3%),这里面专利维护成本也是巨大的。毕竟专利的赢利模式是申请者先垫付维持费用,以期获得未来的预期收益,这种模式的代价是专利持有者需付出巨大的维持成本。如果考虑到那些沉睡的大量专利,其中还包括很多注定无法卖出的死专利,这笔维持与管理成本很有可能会变成沉没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数量庞大的专利的存在,也意味着知识的扩散与共享将受到较大的抑制,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也是一种巨大损失。

在当下随着中国专利的井喷式发展,出现了一个奇怪的景观:一头是高高耸起的专利保护之山,另一头则是应用端的“小山包”。这种知识的生产与消费结构是严重不合理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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