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海: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指导地位(2)

王耀海: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指导地位(2)

根本而言,社会制度是为广大民众普遍接受的稳定行为模式。对每个社会个体来说,社会制度是一种限制力量,它使社会个体按照大多数人接受的行为模式设定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一般行为模式。这样,基于社会制度稳定存续,客观上就会形成庞大的牵引力量。由此形成的制度引导力,使任何在其社会制度架构内的承载物和衍生品,都要跟随社会制度运转的方向而展现能量。与其相应,法学要维护社会制度,通过法学意识和法学目标作出偏向性的选择,为社会制度服务。法学的政治性是其制度来源和阶级来源的汇聚呈现,指的是法学为怎样的政权服务以及怎样服务的基本属性,在具体的政权基础上,法学才有了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发展走向。

在当代中国,法学的政治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法治发展要求紧迫,强烈需要选定能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法学指导思想。从制度基础和阶级基础的层面来说,当代中国的法学应该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即保障公有制、巩固工农阶级联合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学形态,集中表现为维护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要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选择既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能体现中国国情特殊要求的法学形态。这样的社会主义法学,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因为马克思主义为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服务,马克思主义法学也由此成为适应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法学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维护公有制、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自己的核心目标,是符合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要求的法学。与习近平总书记的倡导内在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能够科学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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