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文化产品兼具意识形态属性与商品属性、教育功能与娱乐功能,能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需要解决好的重大基础性问题。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探索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等重大举措,将“两个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制度设计。同时,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开展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股权激励试点、国有文化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目前,全国178家省属重点文化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明确把“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写入企业章程,其它企业将在修改章程时予以明确;113家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企业建立了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
社会效益考核如何量化是一项难点。为探索有效办法,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办法》《国有演艺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办法》和《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办法》,确定在北京、上海、安徽、福建、湖北、云南、陕西等7个省市和部分在京出版社,分领域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地按照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的要求,围绕“考核谁、谁来考核、考核什么、考核结果怎么使用”进行了深入探索。
文化经济政策是确保“两个效益”相统一的有力保障。中央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目前,综合性、专门性文件30多个,涉及文化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及电影、戏曲、出版、书店、动漫、小微企业、对外文化贸易等方面,形成了有利于“两个效益”相统一的文化经济政策框架。
此外,文化立法步伐加快,新制定颁布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我国文化领域法律从原来的4部增加到7部,确保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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