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贺铨:现阶段我国大数据共享面临的问题

邬贺铨:现阶段我国大数据共享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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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在北爱尔兰召开的G8会议,签署了《开放数据宪章》,提出了开放14个重点领域数据。要求发布的数据不是一般的数据,而是高价值的数据,不仅仅是加工过的数据,还要有源数据。以往我们认为,政府发布的数据是加工过的,实际上只要不影响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政府应该开放原始数据。开放的数据要完整的、重要的、及时的。共享是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单位之间,开放是对社会。

●联合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包括三项,信息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和在线服务情况。其中,在线服务与开放数据有关。据统计,2016年开放电子政务数据发展最好的是英国,中国排第63位。政府开放数据需要技术框架支持,包括开放数据管理、开放数据技术和开放数据门户。

大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的互联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打架,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大数据共享包括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跨行政区域政府间的信息共享、政府与企业间数据的合作和共享、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等。

政府层面,需要设立大数据协同管理机构,促进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但是必须要健全大数据相关制度框架和制度体系。另外,需要进一步建立基础数据库,一方面要集中存储被共享的数据,同时进行清晰校验和整合,提供可以共享的目录,以便用户可以接入和收取这些数据。当然,还要规定访问的权限和进行灾备等。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分布较不均衡,其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占总数的70%,西部中部比较少。虽然中国政府开放了教育、医疗、文体、环境等方面的数据,但是开放数据的总量偏低、结构化程度低、数据质量不高、民众参与反馈不准。

数据共享和开放现在面临三大挑战:第一,不愿意共享开放,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把数据开放当成自己的权利。第二,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具体,不清楚哪些数据可以跨部门共享和向公众开放。第三,缺乏公共平台,共享渠道不畅。    

大数据的流通与交易

数据有提供方和使用方,很多时候,数据需要通过中介方进行交易。政府开放的数据是脱敏以后的原始数据,数据挖掘公司将政府数据加工后出售给数据使用方、行业户。一般来讲,数据生产者很少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大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自身数据的变现。

大数据交易的关键是对数据质量的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关于交易数据合法性、及时性、可用性、安全性等问题,都是现阶段我国数据交易所面临的问题。

政府的数据不存在提供给中介方交易的问题,当然,中介方可以收集政府的数据进行加工。运营商收集的用户数据原则上所有权是用户,BAT收集的数据原则上所有权是用户,但是运营商和BAT拥有对数据脱敏及挖掘分析后加工数据的所有权。有数据的公司通过数据挖掘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报告,这类公司虽然没有数据所有权,但是有数据挖掘能力;而那些没有数据,但是有数据挖掘能力的公司,可以受委托完成数据挖掘。是否允许前者在保护隐私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提供数据,是否允许后者受委托进行数据挖掘后利用数据为非委托方服务,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没有数据也没有挖掘能力的公司,可以作为中介平台,但是是否可以允许其截留数据呢?中介方收集了政府开放的数据据为己有并且出售是不是合法?因此,关于在数据源的稳定性、更新频率和数据扩散等方面,也需要相关规定给出明确的界限。

精加工的数据、可视化的数据怎么定价,怎么衡量数据挖掘的工作量,一次性买断的数据和可以重复多次出售的数据怎么定价,数据的价值与时效性有什么关系,是不是需要有对数据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都是现阶段国内数据流通和交易存在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组织没有充分认识到用外部数据可以对自身工作和业务起到巨大的提升作用,所以,一般来讲都很少利用外部数据。很多数据拥有者对数据蕴含的价值缺乏足够的洞察,不放心让自己的数据进入流通环节,担心企业机密泄露。所以,流通也不够,交易也不够,利用更不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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