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使命

付子堂: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使命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的发展演变看全面依法治国

“大国治理,机杼万端。无论是带领一个县、谋划一个省,还是治理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国理政的深邃思考和不懈奋斗中,‘法治’始终是令人瞩目的关键词。”8月18日起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的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如是评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作出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法治建设定位更加高远,目标更加清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回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发展演变历程,有助于准确理解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使命,从而增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勇气。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

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建设的重心也会有所区别。改革开放初期,有法可依是最迫切的现实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同志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针对当时中国实际,论证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此后,全会公报肯定了这一思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无疑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第一次在党内明确使用“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首次以国家意志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战略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强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表明党对治国方略的认识和把握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国家的根本法中正式获得确认。法治入宪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坚定不移沿着依法治国之路前进,这为十六字方针的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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