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对“关键少数”纪律约束的变迁

党章对“关键少数”纪律约束的变迁

摘要: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八大,历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党章都基本重申了十二大党章第40条关于对高级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表述,主要的变化是从党的十四大起,在十二大党章第40条中加写了一句话,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这一变化表明中央从重、从快处理高级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政治决心。

在党的七大以前,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是普遍针对所有党员而言的,并没有特别突出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的七大在对党的建设历史曲折道路的总结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入总结抗战以来发生的张国焘叛逃事件、王明回国后以长江局为中心向中央闹独立性的问题以及在整风运动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和作风方面的问题的过程中,开始越来越重视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关键性作用。因此,七大党章在第十章“奖励与处分”中把对违反纪律的高级干部的处分提了出来,指出:“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这是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第一次针对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明确提出的纪律约束。

党的八大面对全国执政的新环境和新任务,对七大党章作了许多具体修改,但依然保留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的处分的规定。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十一大党章突出强调了“全党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的纪律”,并在第六条中规定了对违反纪律的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军队各级党委委员以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正如叶剑英在十一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所说的:“为了保证我们党的行动统一,必须加强党的纪律。”

改革开放新时期伊始召开的党的十二大,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十二大党章在“党的纪律”部分第40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程序,并指出:“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八大,历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党章都基本重申了十二大党章第40条关于对高级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表述,主要的变化是从党的十四大起,在十二大党章第40条中加写了一句话,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这一变化表明中央从重、从快处理高级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政治决心。

从党的十二大起,党章关于高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极大地适应了改革开放条件下党的纪律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为党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环境新体制中战胜各种风险考验提供了坚实的纪律支撑。

  (摘编自《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5期 任晓伟/文)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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