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实现党的十九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2)

姜明安:实现党的十九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2)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同样是党的十九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要求。

“增强政府公信力”首先要求政府依法履职,杜绝乱作为和不作为,尽量减少和清除“三拍”决策和“政绩”工程,避免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其次,要进一步推进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诚信守法。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追求自己的私利,甚至为了罚款收费进行“钓鱼执法”,这些对政府公信力损害最大。再次,增强政府公信力,需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运作不仅应结果公开,而且应过程公开,不仅决策公开,而且执行公开,不仅管理公开,而且服务公开。政府只有在阳光下运作,打造“透明政府”,才能不断增强公信力。

“增强政府执行力” 则要求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为此,必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培训,使之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执法,改进执法质量和提高执法效率,又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需要,同时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结果。法治政府有多种要素和特质,如有限政府(权力受制约)、责任政府(向人民和人民代表机关负责)、透明政府、廉洁政府等,但最本质的要素和特质是服务政府,即为人民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法治则是服务的保障。法治政府必然和必须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只有不断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人民才会满意、才会拥护和支持政府。 法治的首要要求是人权保障,而人权保障必然要求政府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增进公民的福祉为其一切工作的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大力发展和改进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政府要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要求“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另一项新要求,这就是“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关于“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是将行政管理体制放在党和国家整个机构设置和治理机制中进行考虑、谋划和设计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实行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体制,其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其次是有利于减少机构职能重复,避免相互摩擦冲突,加强相应管理的统一协调;再次是有利于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当然,党政机构合一必须依党规国法进行,保证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实施:相应机构仍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同时对同级党委负责和接受党委监督)。

“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各类组织法,特别是行政组织法很不完善。例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省市乡镇政府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国家对其组织、职能、编制等的调整、规范主要通过行政行为法和“三定方案”“三定规定”等政府文件进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我们过去组织法观念淡薄以外,还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政府机构一直在不断进行改革,政府机构的设置一直处于不断地变动中,从而难于制定具有相对稳定的行政组织法。党的十九大以后,行政机构改革将进一步深入进行并将取得重大成效。在各级各类机构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实现,政府机构设置具有相对稳定性以后,我们就可以而且必须启动各种行政组织法的立法,如国务院各部委的组织条例,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组织简则,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等。这是需要几年或十几年才能完成的相当宏大的工程,我们可以先易后难,先从较传统、较稳定部门(如公安部、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交通部等)的组织条例开始,一年完成五个至十个,到党的二十大时,我国就有一个一定规模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了。行政组织法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下大决心和下大力气做好这件事情。

(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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