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军队党内监督“利器”(4)

用好军队党内监督“利器”(4)

摘要:中央军委近日印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军队党内监督,规范军队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制度保障。日前,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条例》有关情况,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条例》赋予军队巡视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权限?

答:《条例》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着眼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在保留原《规定》听取汇报、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6种巡视工作方式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创新。一是对受理信访、走访调研、商请协助等原有3种方式作出修改,将受理信访对象由“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延伸到“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党员干部”,扩大了监督范围、下沉了监督关口;将“商请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修改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协助”,规范性、约束力更强。二是增加“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3种方式,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三是将“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作为授权性兜底条款,为实践创新留出了空间。

工作方式的改进,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要求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开展巡视。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委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在“纪律与责任”中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确保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

问:《条例》在巡视成果运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生命力。《条例》立足军队实际对巡视成果运用作出新的规范: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条例》规定,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改进巡视反馈。《条例》规定,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经报批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巡视组组长对巡视期间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现任或者原任主要领导问题的信访事项,向本人反馈或者与本人谈话。三是加强分类处置。《条例》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政治工作部门;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四是推动立整立改。《条例》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官兵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提出处理建议;对一般性违规问题或者苗头问题,向被巡视单位指出并督促整改,慑止问题发生。五是督促全面整改。《条例》规定,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纪律检查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是抓好督办落实。《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为确保巡视移交问题整改到位,《条例》还规定,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意见后,应当适时组织回访巡视。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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