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烨:消费金融应在规范中发展

陈欣烨:消费金融应在规范中发展

日前,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受到湖北银监局处罚。近几个月来,受到处罚的不仅只有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中邮、北银、海尔等多家消费金融公司也受到了来自当地银监局的处罚。处罚的原因主要包括贷前、贷时审查不充分、贷款资金被挪用、超范围开展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当等。

除上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的一些经营问题外,去年以来消费金融领域问题频出,包括高坏账率、高额利率、高额罚金、暴力催收等,存在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隐患。为此,监管层开启消费金融全面整顿,2017年11月份,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行为,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要求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必须全部纳入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并在利率、场景、用途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清理整顿消费金融市场,目的是规范消费金融市场、取缔非法放贷,还消费金融一个清新、公平的市场环境,让合规的消费金融机构真正发挥出服务消费者的作用,补充传统金融在消费领域服务的不足,并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目前,合规的消费金融公司也面临着一些行业发展困境,包括盈利模式的构建、消费信贷资金不当使用、违规放贷机构扰乱市场等。因此,发展消费金融,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做好准入监管,促进消费金融机构盈利模式的构建。消费金融面对的是小额、分散信贷需求,需要借助于海量客户的获取优势和对客户了解的信息优势,这两种能力对于新设机构来说,在没有前期相关产业积累的情况下,很难通过自然发展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盈利模式也很难建立。因此,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准入监管应当判断发起人是否具有上述优势,并将拟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战略与经营模式建立在发起人上述优势基础之上。从发起人类型来看,传统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拥有大量客户资源,能够利用历史的经验数据实行客户分类,设计个性化的金融产品,采用专营机构或者消费金融子公司模式,并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通过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创新,能够实现消费金融服务的经济价值。新兴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依托海量的客户资源和丰富的场景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集聚了大量客户资源的消费和支付信息,能够准确刻画客户消费金融需求特征和个人信用数据,乃至通过自有支付方式有效控制支付行为,依靠其自身优势设立消费金融机构均有天然的经济合理性。大型大宗消费品生产或流通企业若能够对其客户信息做到有效搜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信用信息加以有效利用,也能够利用信息优势取得消费金融的经济价值。对于不具有上述信息优势的主体,应审慎判断其设立和经营消费金融机构并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严格限制其设立消费金融机构。

做好资金用途管控,促进消费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将场景与消费金融相结合,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场景分析技术的应用,筛选有消费需求的用户开展精准营销,并通过受托支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出售方,以此控制资金使用用途;同时,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有效识别客户资金走向,确保贷款直接用于消费用途,避免资金被用于股市、房市,造成不良后果。对于监管方来说,通过对消费金融机构的上述信息系统和流程执行情况实施核查,确保金融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严格禁止金融机构的不务正业行为。

加强资金监管,警惕伪“消费金融”的出现。由于消费金融市场需求巨大,且利润较高,即使是在严格的准入监管下,难免还会有各种伪“消费金融”出现,因此监管部门应当统筹资金来源数据,发挥人民银行资金结算和反洗钱系统作用,密切关注可疑账户,开展实时监控,并及时作出风险提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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