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北京集体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2017-09】北京集体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是集体所有制的实践方式,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集体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北京集体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北京集体企业发展历程

北京集体企业发展历程,以历年集体企业注册数量为依据,结合重要历史事件和政策,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产生阶段(建国后至1977年)。集体企业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形态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是国家对农村和城镇的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合作化改造的产物。在这一时期,北京注册集体企业约1100家,每年新增约几十家。这些企业中,一部分是解放初在政府扶植政策保护下由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起来的,未能转成国营企业的“大集体”企业,主要集中在二轻、工艺、电子等行业;第二部分是1958年前后,由城市家庭妇女和社会闲散劳动力组织起来的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行业分布分散;第三部分是在十年动乱前后,由一些厂矿企业的“五七”工厂独立后形成的,多集中在建材行业。

二是探索发展阶段(1978年至1991年)。从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改革开放到邓小平同志第二次南方谈话期间,农村和城市开展经济体制改革,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北京在这一阶段注册的集体企业约有1.7万余家。

三是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至2004年)。1992年的邓小平同志第二次南方谈话,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也为集体企业的发展营造了环境。1994年,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在事实上承认了新设立公司的“资本联合”,打破了公有(集体)经济只承认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这一制度藩篱。北京在这一时期累计注册企业超过了12万家。

四是平稳有序发展阶段(2005年至现在)。集体企业在这一时期主要受到了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是2005年开始的国企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进,作为集体企业重要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从管理到投资经营都更加规范、更加注重市场规律,投资兴建集体企业的决策也更加慎重;其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的过渡期满,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企业设立的难度随之加大;其三是国家在这一时期开始大力整顿开发区建设,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设立的空间载体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有效地规范了集体企业的发展。相关因素叠加,集体企业年注册数量大幅降低。从北京的情况看,这段时期共注册企业约1.2万家,年均集体企业注册数从2004年的8000多家,陡降到2005年的1000多家,随后基本呈每年递减的态势,2016年注册的集体企业仅有不到500家。

北京集体企业的历史贡献及分布现状

通过整理、分析历年《北京统计年鉴》数据可以发现,虽然北京集体企业规模在逐渐减小,但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初,在安置劳动力,特别是返乡知青就业方面,集体企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78年,北京城镇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有50.7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1.4%,并在随后的7年内稳步增加到72.6万人,占比接近13%。以邓小平同志第二次南方谈话为契机,集体企业冲在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列,吸纳就业人员数量在1992年超过90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接近14%。在投资方面,集体企业也显示出了对市场环境变化敏锐的捕捉能力。从1985年开始,北京集体企业开始了较有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并在随后的4年中保持基本稳定,其投资规模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超过12%。这段时期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和固定资产投资均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前几年,集体企业成为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和繁荣市场的重要主体。以1986年为例,北京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共实现利润3.8亿元,上交税金3.75亿元,分别占全市市属工业企业的12.1%和12.4%。市场上,当时北京市规定必须保证供应的百种日用小商品中,95%以上是由这些企业生产的,如“白兰”洗衣机、“伊里兰”羽绒服、“双鹿”牌毛线、“紫罗兰”系列化妆品等都出自集体企业。本市生产的几种名牌汽车,70%~80%的零配件也都是由这些集体企业生产的。此外,还有相当一批集体工业企业的产品出口,为国家创造了外汇,一些集体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产品达到了国际水平。即使现在,集体企业中仍不乏行业内的领头羊企业在继续壮大发展。如北京工美集团已成为100亿级企业,其产品也已成为“国礼”,见证了我国一次又一次在世界舞台上所展现的大国形象。

结合工商、质检、税务、民政的相关数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北京市累计注册集体企业约15万家,其中在1994年前注册的有4.3万家。截至目前,北京共有近3.7万家有经营业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从空间分布来看,北京市集体企业在海淀、朝阳、丰台三区聚集的最多,合计为1.7万家,占全部集体企业的近50%。从行业分布来看,北京集体企业中,属于第三产业的数量最多,占比达到82%,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分别是3%和15%。进一步细分,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两个行业聚集的企业数量最多,合计占总企业数的42%。二产中,制造业占集体企业总数的15%。制造业中,集体企业主要集中在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非金属物制品三个行业,合计占比超过了35%。

北京集体企业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是对集体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不够,长期受历史遗留问题制约。经过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集体企业的主管政府机构或部门多次调整,纵向、横向管理存在着交叉、重叠或缺失。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在国企主辅业分离和清产核资过程中,以明晰国有资产为目的,出台了若干涉及集体企业的政策文件。在随后近20年,基本没有涉及集体企业的相关文件出台。而上述跟随国企改革出台的政策文件,由于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集体企业面临的问题,大都没有彻底破解制约集体企业发展的瓶颈,甚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改制方向不明,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对财产高值低估、低价转让、非法侵吞、资金不到位等,造成了遗留至今的新问题。根据调研,北京一家具有百亿规模企业,因集体资产问题造成事实上的法律纠纷,且由于难以拿出有力的出资证明处于被动。

二是相关法律与政策滞后缺失,制约集体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至今仍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颁布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我国集体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该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条例》的一些条款与《公司法》存在冲突。事实上,集体企业近年来根据《公司法》要求进行改革,已出现了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新的组织形式。同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企业的政策只能是参照国有企业政策执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已经有了《外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保障。集体企业在政策环境上与国有、外资、民营企业竞争时处于劣势。

三是产权主体不清、归属不明,成为制约集体企业发展的硬伤。集体企业由于创建时间不同,经济成分千差万别,资产形成的情况相当复杂,特别是受“一大二公”和计划经济的影响,通过划转和平调的办法调整管理权限的事情时有发生。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合作社经历了“转厂过渡、统收统支、财产归大堆”的历史过程,这种划转和平调使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变得极为复杂。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展过一轮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工作,但当时产权界定依据的两个文件(《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对集体资产只是界定了权属人和资产边界,并没有将集体资产对应到具体的“出资人”,导致当前集体企业产权归属不明,引发了集体企业难以按照《公司法》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申请贷款、难以上市等系列问题。此外,由于上一轮“清产核资”伴随着企业下放区县管理,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在市级和区级进行了两次结果不一致的“清产核资”认定,长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由此导致的法律纠纷至今无法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对集体企业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进工作的紧迫性。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证。必须要承认集体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确立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应有地位。二是加强对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相关改革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国家层面要加紧制定新一轮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性意见,围绕集体企业改革难点、重点问题,明确改革方向,规划实施路径,制定政策措施。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把集体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之中,形成政府宏观指导、行业推动、政策支持的格局,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明确主责部门,调整工作机制,不等、不靠,积极探索,统筹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完善集体经济法律体系,政府主管及立法部门应深入了解当前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与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立法,界定集体经济法律内涵,确立集体经济基本原则,明确改革方向,区分集体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体现集体企业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共享利益等特点,以加快转变集体企业发展模式。三是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力争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取得实质性突破。集体企业改革,要敢于冲破禁区,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进行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产权出售、改制重组、引资改造、债权转股等不同方式和多种途径实施改革。在操作中,要针对新情况,大胆实践,既要统一政策,解决共性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个性问题。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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