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的背景、内容及依宪治国(2)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形成了一个治国理政的逻辑:解决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必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此必须依法治国,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实现依宪治国必须保证宪法实施。在这个逻辑里,依法治国是前提,依宪治国是关键。

“八二宪法”在1988年全国七届人大进行修改时,就修改方式进行了反复研究,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协调性之间的关系,决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修正案方式是美国人发明的。所谓宪法修正案,就是不改动宪法文本的文字,而另起序号,在宪法文本的后面按照修改年代的不同进行排序。因为文本的条款是不改动的,修正案的内容与文本的内容可能不一致,或者说后面一个修正案跟前面修正案的文字表述可能不一致,实践中按照法理上“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去判断实际有效的规范是什么。这种方式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宪法的适应性。我国从1988年以来,五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修改,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八二宪法”修改前四次已经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2018年这次按照排序是从32条开始起算,一直到52条。所以,到目前为止,“八二宪法”一共有52条修正案。

第三是通过“宪法解释”来发展宪法的内容。用解释的方式来发展内容,对宪法的震动比较小,能够很好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线基本上都是这样一个原则:能够用解释的方式使某一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的,就尽可能用解释的方式,只有在穷尽解释仍然不能保证某一规范与社会实际一致的时候才使用修改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我国用得比较少。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没有宪法解释?学者看法很不一致。通常的说法是,我国至少有一个宪法解释,就是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我国不大用宪法解释这种方式来发展宪法。

在程序上,我们的宪法解释程序还不健全,比如谁有权提出宪法解释,通过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它是二分之一通过,还是三分之二通过?宪法解释通过以后,由国家主席公布,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一个决定、决议,是法律,是立法,还是解释宪法?很难区分。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就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在这部《程序法》里关于宪法解释有个单独的特殊程序,按照这个程序得出的解释是宪法解释,这样才比较容易识别。如美国200多年来只有27条宪法修正案,我们30多年来却有52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52条修正案里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不规定这一内容。

3.“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在此次宪法修改前,1982年颁布的宪法一共修改了四次,都是采用修正案方式对内容进行修改。1988年修改了两条,一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来宪法规定不允许土地转让、出租、买卖,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做了修改;二是关于私营经济。原来宪法只规定了个体经济,没有规定私营经济;1993年的修改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确认我国今天所处的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有的政策、所有的制度都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出发点;二是确认把计划经济改成市场经济;三是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四是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成五年;1999年的修改,一是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二是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规定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四是规定了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原来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改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五是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六是把“反革命罪”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1997年的刑法已经把“反革命罪”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了,宪法对刑法的修改予以确认;2004年的修改,一是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在原来“两个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三是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内涵。原来统一战线里只有两种人,一种是爱国者,一种是劳动者,增加了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四是关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原来宪法里没有这一规定,集体土地在征收转化成国有土地过程中,往往会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没有规定;五是关于个人财产保护问题;六是增加了社会保障制度;七是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八是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原来宪法里只规定了“戒严”,同时也制定了《戒严法》。戒严就是用军事力量对付“三乱”(动乱、骚乱、暴乱),后来在实践中发现,社会生活很丰富,不见得就是这种情况,比如禽流感、“非典”、地震,这些就不需要动用军事力量,也不属于“三乱”,但是宪法里只规定了“戒严”,适用范围太窄,所以就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戒严”是“紧急状态”里的一种情况;九是国家主席的权力增加了一项: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的交往频率越来越高,进行国事活动是国家主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十是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规定的三年改成五年。通过这两次修改,所有的人大任期都是五年;十一是增加了国歌。宪法最后一章是关于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几样东西是国家的象征、标志。我们的宪法原来没有关于国歌的规定,其他的国家象征在宪法里都做了规定。其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以来没有正式国歌。从1949年到1978年,一直是把《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国歌。1978年12月4日,通过宪法的同一天,正式确立《义勇军进行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由于确定国歌与通过宪法是同一天,所以国歌没有能够写入宪法。这次修改,国歌作为国家的标志写入了宪法。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