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的背景、内容及依宪治国(5)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形成了一个治国理政的逻辑:解决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必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此必须依法治国,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实现依宪治国必须保证宪法实施。在这个逻辑里,依法治国是前提,依宪治国是关键。

7.扩大了地方立法权。这个修改实际是确认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改,2015年,我国已经对《立法法》作了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我国设区的市共有284个,284个当中原来已经有49个获得了地方立法权,还有235个没有获得,因而出现了不平衡,要求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至于扩大的方式,原来考虑循序渐进,但在循序渐进过程中,到底哪些应该先有地方立法权,哪些应该后有地方立法权,标准又很难掌握,这次宪法修改采用了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的方式,但是并非所有设区的市都能够马上得到这一立法权,还是要根据条件来决定,符合条件的要报国务院备案。扩大地方立法权,也是为了落实宪法确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地情况很不一样,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是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扩大地方立法权就是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具体表现。

8.确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这次21条宪法修正案里有相当一部分条款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委会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而且对于宪法里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这次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修改宪法,有如下原因:一是,我们原来的国家机构里没有监察委员会,从原来的“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新增了一个国家机构。二是,对宪法中的权力进行了重新分配,宪法当中原有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它的性质、地位、职权及其内部领导体制。三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监察体制改革属于重大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先修改宪法再进行改革。四是,增加监察委员会必须制定监察法,监察法需要有宪法依据,因此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改。

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的步骤是:2016年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底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然后,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增设监察委员会条款,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监察法,最后,依据宪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行使权力。

9.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次宪法修正案里有一个不起眼的地方: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更名对我们国家未来的影响,对每个人未来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为什么是万法之法?为什么有最高的权威?原因在于它有牙齿,它的牙齿就是合宪性审查。一个国家有宪法,必须要有合宪性审查。一个国家只有宪法,而没有合宪性审查,这个国家的宪法就是没有牙齿、没有权威的宪法。我们国家有宪法,也有合宪性审查,实践运行中的实效性却没有达到预期,就是因为没有合宪性审查机制。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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