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加了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条款中有三个关键词:一是就职时;二是公开;三是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在宪法中对宣誓制度做出规定,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有利于彰显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具体有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宣誓有一种仪式感,显得庄重、庄严、神圣;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后意味着正式开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向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及全社会,甚至于全世界承诺按照誓词行使权力。向宪法宣誓的形式意义在于它意味着宣誓人是在宪法之下,宣誓人的权力来自于宪法。实质意义在于宣誓人要从内心了解宪法,敬重宪法,自觉效忠于宪法。宪法首先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规则。宪法其次是一种秩序。一个国家的所有规则都依据宪法制定,通过好的实施,就会形成一种秩序,每个人都在这个秩序中生活。尊重宪法再次是公众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宪法是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规则体系,信仰我国宪法就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中生活,不信仰我国宪法,就过不了这样的生活,过不上这样的生活。
4.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这次宪法修改,在宪法正文第一条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这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现行“八二宪法”正文中没有直接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然,如果对现行宪法正文第一条进行解释,可以得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当然是通过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宪法修改在正文中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更加直观明了了。
5.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的社会由13.9亿多人组成,要把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凝聚起来,靠的就是核心价值观。宪法作为一套制度,是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法定化。法律依据宪法在某个领域把核心价值观再做进一步规定。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弘扬、彰显和捍卫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没有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核心价值观就永远不可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宪法的实施,尤其是通过合宪性审查来追究宪法责任,有利于更进一步向社会成员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取消了国家主席任职时间限制。1954年宪法设立国家主席,规定了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任期及国家主席的权力。当时的国家主席有实权,主要有两点:一是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当时的国家主席是我国武装部队总司令。二是就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且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讨论之后,向相应国家机关提出建议。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设置。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但是,恢复设立的国家主席与1954年宪法设立的国家主席有三点不同:一是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不同,提高了10岁,原来是35岁,现在是45岁。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它的要求是德高望重,这与年龄有很大关系。二是虚位元首。国家主席不再统率武装力量,也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三是在任职时间上作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目的是取消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终身制。这次宪法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理由:一方面,修改宪法征求意见时,广大党员、干部一致呼吁取消这一任职时间限制。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并不意味着不实行退休制度,不意味着又恢复了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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