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的背景、内容及依宪治国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形成了一个治国理政的逻辑:解决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必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此必须依法治国,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实现依宪治国必须保证宪法实施。在这个逻辑里,依法治国是前提,依宪治国是关键。

2018年3月11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里主要围绕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背景以及为什么在新时代要强调依宪治国作阐述。

一、宪法修改的背景

1.宪法为什么要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实施宪法,宪法就必须有权威和尊严,它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宪法必须具有稳定性。如果宪法的内容可以随意修改,人们就不可能对它产生一种神圣感,也就很难保证宪法的尊严。另一方面,宪法必须有适应性。宪法必须根据社会实际发展而发展,才能对社会关系起到好的调整作用。我国宪法修改一般是五年到六年一次,但是从2004年到2018年将近14年没有进行过宪法修改。这14年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的治国理念、治国方式都发生了全面深刻变化,指导思想也在与时俱进,这些变化应该反映到宪法中,这是此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原因。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有一定的紧张关系。强调稳定性,宪法的内容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会造成宪法规范对社会实际发展起阻碍作用;强调适应性,忽视稳定性,宪法在人民心目中的神圣感势必很难树立起来。所以,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需要进行很好地协调。从历史上看,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永远不改的,只是修改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上有着严格与简单的区分。

2.我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首先,从总体上看,1949年以来,我们有如下几个宪法文件:有1949年全国新政协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文化大革命”中的1975年宪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8年宪法。现行“八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的“国家宪法日”,就是按照这部宪法颁行的这一天来确定的。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对我国现行“八二宪法”的修改是一次小改。现行“八二宪法”的内容与社会实际基本保持一致,无论在指导思想上,在结构上,还是在规范的表达上,都是历部宪法当中最好的一部。“八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特别是对中国社会当时的基本矛盾做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改革宪法”,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基本规则和空间。

“八二宪法”的修改,第一是在结构上的发展。原来的宪法结构是“国家机构”在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后,“八二宪法”修改把两者的位置进行了对调:宪法的第一章是总纲,第二章是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国家机构,第四章是国旗、国徽、首都。之所以做这样的调整,是因为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都是这个结构。这样的调整突出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因为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列宁言)。

第二是在修改方式方面的发展。我们原来对宪法的修改采用过两种方式:第一种叫整体修改:另起炉灶起草一部宪法予以通过,来代替原有的宪法,原有的宪法全部作废。这种修改方式采用过三次,1975年、1978年、1982年。这种修改方式的优点是明确,现行有效的都看得到,失效的已经看不到了。这种修改方式的缺点是影响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尊严感、神圣感难以在人心目中确立。第二种修改方式叫决议的修改方式。这种方式采用过两次,1979年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都是采用决议的方式。所谓决议的方式,就是由全国人大通过一个《修改宪法的决议》,决议里面讲到对宪法的内容哪些要进行修改,根据决议对宪法文本当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这种方式的优点也在于明确,根据《修改宪法的决议》对宪法文本当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重新颁布一部宪法,现行有效的条款都看得到,无效的都看不到了,与整体修改的效果是一样的。不利的地方也在于要重新颁布一部宪法,给民众的印象是宪法又变了,同样影响宪法的神圣感在人们心目中的确立。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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