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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弘扬宪法修改精神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4)

5.充实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原来宪法里面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就是“五爱”。本次修改在“五爱”之前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什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到宪法里面去呢?社会是一个共同体,中国社会是由13亿多人组成的共同体,我们靠什么把13亿多人凝聚起来?靠的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十八大报告里面讲了24个字。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太重要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宪法是一套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设计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定化。法律再根据宪法,在某个领域里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弘扬、彰显和捍卫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每一次依法行使权力,尤其是法院的每一个判决,否定什么、保护什么,背后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作用,都是在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修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规定。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7.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增加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有利于设区市为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法规,促进有效治理。

实际上,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已经赋予设区市立法权,这次宪法修改是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的修改。

为什么要赋予设区市立法权?说到底一句话,就是现实的需要。这种需要一是顶层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扩大较大市的立法权已经作了规定。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由原来的49个,扩大到了284个,新增235个较大的地级市。

二是地方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城乡发展很快,城乡管理问题突出。我国这么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法律规定的东西到地方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去贯彻,各地有各地的情况,各地都希望结合本地的情况进行城乡建设管理。

第三是各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最终分解到了各个地方,而每个地方的环境保护现实情况不同,这也需要各地权力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法律规范。

第四是地方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需要。目前地方文化保护在地方建设中越来越重要,但又并非所有的地方历史文化都属于国家保护的范围,这也需要各地根据现实情况制订地方法规。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地的情况又很不一样,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时,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扩大地方立法权就是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具体表现。立法权范围扩大了,如何实施监督?一方面扩大备案审查范围,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监督。

8.增加涉及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修正案21条修改中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主要明确了:(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选举、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权利;(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工作;(5)国务院不再行使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的权利;(6)监察委主任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自此,“一府一委两院”格局在宪法中予以确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监察体制改革就属于重大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需要有宪法上的依据。

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2月1日全国第31个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从设想变成了现实。其间,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首先,中央规划阶段(2013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此时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从“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性原则中脱胎而出,成为一个相对具体的制度设想。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2016年11月7日,国家监察部官网报道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该方案,中央将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这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标志着中央的规划已经成熟,进入试点阶段。

第二,各地试点阶段(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3日)。自2016年11月7日中央刊发试点方案以来,3省市开始紧锣密鼓地展开监察委员会的筹建工作,为未来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

第三,全国推开阶段(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2月1日)。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3省市推展至全国。以上就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

9.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把“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修改看起来没有什么,但它对我国未来的影响、对我们每个人未来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国家有宪法,必须要有合宪性审查。有宪法而没有合宪性审查,这个宪法是没有权威的。我们来看一下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几种主要模式。

第一,美国模式。就是由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来判断这个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全世界大概有64个国家合宪性审查采用美国式。

第二,德国模式。就是在宪法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根据宪法来判断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全世界大概有50多个国家合宪性审查采用德国式。在亚洲国家里面,韩国的合宪性审查采用的是这种模式。

第三,法国模式。法国不叫宪法法院,它叫宪法委员会。在对法律进行审查的时候,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有些做法不太一样,我们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第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模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来审查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我国合宪性审查采用的就是这样的模式,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审查。审查的对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度条例、单一条例、司法解释、授权法规。谁有权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审查呢?审查的来源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备案审查。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全国人大在接受备案过程当中对它进行审查。

第二,五大主体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五大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第三,五大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如果认为法律文件违反宪法,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法律文件违反宪法,首先责令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如果制定机关拒绝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合宪性审查是为了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障人权、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制度纠错、保证国家治理规则统一性、维护国家机关合理的权力分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合法性审查当中遇到有合宪性问题,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作专门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到过滤机制的作用。这样,就把我们过去的五套审查体系整合起来了。

在新时代,依宪治国意义非常重大。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么来实现依法治国呢?首先是依宪治国。怎么来实现依宪治国呢?就是宪法实施。怎么来保证宪法实施呢?只有推进合宪性审查。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李荣丽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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