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思考(2)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思考(2)

二、当前经济犯罪防控体系建设中思考的问题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经济犯罪打防管控一体化建设方面有待系统完善,对经济犯罪重打不重防,甚至不设防,这已经成为传销、非法集资、制假、售假等经济犯罪久打不绝的根本性原因,从而造成经济犯罪活动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当前,经济犯罪防控体系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维稳触角不深,视野不广,情报滞后。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其中传销、非法集资等不少涉众型案件都经历了长时间公开、半公开化的运作,但由于得不到基层治安力量及时有效的防控、干预,小案积成大案,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又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犯罪潜伏期长,而经侦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经济犯罪动向心中无数,信息不灵,防范和控制经济犯罪工作明显滞后,致使案件暴露后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加大了工作的难度。这说明经侦情报信息与现实斗争相脱节。另一方面,经济案件中信访问题也日益增多,越级上访、聚众信访、缠访闹访等情况时有发生。人员构成极其复杂,流动性强,一到敏感时期节点,维稳工作难度相当大。

(二)办案反应不及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是侦查破案至关重要的一环,是侦查的法宝,也是回应群众要求、赢得群众认可、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控制同类案件持续发生的需要。但经侦专业部门与社会的接触面有限,人力、物力资源远远少于基层治安力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警情。有的案件,特别是类似介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性质之间的案件,不少司法人员都很难第一时间判断应该归谁管辖,普通群众当然更是一头雾水,结果往往导致群众在法院和经侦部门之间来回走“冤枉路”,这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群众,更直接导致群众的不满。 

(三)阵地控制薄弱。由于经侦业务工作与刑侦、治安等部门相比起步相对较晚,各方面体制还不够完善,面上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因此,经侦部门在工作中就事论事,以案办案比较多,不能深入地进行阵地控制,更谈不上主动占领阵地。经侦部门查处的经济案件往往都是根据受害单位、个人报案提供的线索而立案侦查的,主动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的很少,没有转变到由钱和物的异常流动和嫌疑人犯罪苗头到消除经济案件发生的主动防控方式。此外,对行业领域经济犯罪的深层次、内幕性信息匮乏,对经济犯罪活动控制不住,不能将其消除于预谋阶段。

(四)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经侦工作是公安机关一项全新的且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工作。由于长期以来,派出所与经侦部门要增强联系,许多民警对经济案件了解很少,甚至不知道经侦管辖的89种罪名。特别是一些民警在日常工作得到一些经济犯罪线索,却因为对经侦业务知识的缺乏,不能识别经济案件与经济纠纷的区别,而没有对其控制或者通报给经侦部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放纵了犯罪分子。

(五)资源整合不够。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加上执法上的各自为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经济犯罪和经济违规界限不清,在防范经济犯罪上与公安机关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偏差,运用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打击经济犯罪的意识还不强,在查处有关问题时往往局限于罚款和没收等经济处罚,对一些涉嫌经济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同时也没有给侵害客体以应有的法律保护,造成一些地方一些方面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屡处屡犯。从近几年工作实践来看,经侦部门虽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一些联系制度,但协作关系较为松散,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共享信息、资源互补等协作内容责权利不明确。此外,部门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等仍是困扰当前经侦工作协作机制建设的难点。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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