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栗战书委员长讲地方立法‘三同’”(2)

有感于“栗战书委员长讲地方立法‘三同’”(2)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三同”(即“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其真谛即在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地方立法才可能实现与时俱进;只有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地方立法才可能形成工作合力、凝聚各方智慧;只有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足于发展,才可能从法治上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同”:即“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改革同频率”。其真谛则在于,只有“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才可能“形成工作合力,凝聚各方智慧”。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特别指出: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特征鲜明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可以说,这一“特别指出”,既是在提示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只有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才能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工作,又是在指示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只有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形成在立法工作上“凝聚各方智慧”之合力。

事实的确如此。改革开放40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下,通过“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不仅制定出了一大批“促进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地方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经验不断丰富,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和“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和地方人大工作夯实了基础”。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的今天,当我们地方立法机构及其立法工作者“站在历史新起点上”,深入思考“地方立法如何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履行什么新使命新任务”等一系列新问题时,确有必要按栗战书委员长“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改革同频率”的指示要求,通过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期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凝聚各方智慧”,从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三同”:即“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实践同发展”。其真谛则在于:只有在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中立足于地方发展“加强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着重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以说,这一“着重指出”,即是在提示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只有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惠民作为其价值取向,做到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共中央的有关重大决策,以及紧紧围绕同级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展开,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让最广大范畴的地方人民群众享受到最充分的地方立法之红利,以期“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实践同发展”之愿景,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说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不菲的实绩。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遵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建设美丽天津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共天津市委决定“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这个中心,不仅先后提请市人代会制定了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而且还先后作出了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湿地保护条例等与实施“一号工程”有关的重大决定。又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几年来通过制定和修改省华侨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条例等法规,既将“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较好地体现到了本地立法工作中,又通过相关领域的立法,从而使中共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要求在省域范畴内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落实。再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认真遵循2014年和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市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尤为注重以治理“交通堵、停车乱、养老难”等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不仅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出了积极努力,而且使本市最大范畴内的地方人民群众享受到了较为充分的地方立法红利。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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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校对:周艳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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