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伟大创造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伟大创造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的经济体制基础。我们经过深入理论研究和艰辛实践探索证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其前提是将公有的生产资料经营权委托给企业,让企业拥有产品所有权。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点和难点是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已经走出一条卓有成效的改革创新之路。新时代,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前进道路上,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这一重要论述高度概括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成就和创新成果。回顾40年来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的艰辛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的经济体制基础。深刻认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创新,有利于在新时代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发展市场经济

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发展市场经济有两个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财产私有。如果没有社会分工,企业生产的产品都相同,就用不着交换。如果财产不是私有,就没有办法进行商品交换。这一理论逻辑根深蒂固,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认为市场经济与公有制是不可兼容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进行经济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就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那么,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否发展市场经济呢?改革开放之初,理论界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明确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表明,我们党在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怎样结合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步伐,逐渐搞清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逻辑。

首先,商品交换的制度前提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产品所有权。马克思虽然说过“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但他所说的私有权并非生产资料私有权,而是商品私有权。马克思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对于那种还要进入流通的商品的所有权,就表现为直接从商品占有者的劳动中产生的所有权”。这就是说,商品生产者即便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如果拥有产品所有权,就可以进行市场交换。比如,在封建社会后期,西欧一些国家的货币地租逐渐发展起来,没有土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佃户可以向地主租赁土地,生产出的产品可以归佃户所有,并且可以到市场出售。

其次,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因而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也可以分离。在历史上,借贷经济的出现推动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银行为例。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自储户存款,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归储户,而银行通过支付利息从储户那里获得资金的经营权。这样,信贷资金贷放给谁、收益如何分享、呆坏账怎样处置等皆由银行决定,无需征得储户同意。如此一来,所有权与经营权就分离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带来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的分离。企业只要拥有了产品所有权,就能成为市场交换主体。因此,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其前提是将公有的生产资料经营权委托给企业,让企业拥有产品所有权。

这两点充分证明,“如果财产不是私有,就没有办法进行商品交换”的西方经济学理论逻辑是不正确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发展市场经济。

国有企业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解决许多极其复杂的问题,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确立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强调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形式,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生产管理权限与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内部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一时期改革的主要举措是“放权让利”,先是实行国有企业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实行“利润包干制”,企业按核定的利润目标向国家承包,超过的部分归企业留用,完不成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补齐。此后又实行了“利改税”,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1984年,中央明确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有自主选择和安排产供销活动的权利,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1992年,中央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资产处置权等经营自主权。事实上,这一时期国有企业已逐步拥有了产品所有权,基本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

从1993年到2002年,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从政策调整进入到制度创新阶段,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公司制改革。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进一步明确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此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化。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个框架下,中央又正式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按照这一思路,国有企业不断深化公司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提升国有资本经营效率和效益。

由此可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也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科学分离的过程。如果说在早期放权让利阶段企业尚不拥有独立的产品所有权,那么,到了承包经营制阶段,经营权与产品所有权就都下放给了企业。后来的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推动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分离。今天,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经过40年改革创新,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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