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科技研发自主权

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科技研发自主权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成果导向,精简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机制,给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多自主权”。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落实。切实保障创新权利,才能更好地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更好地释放人才第一资源的创新活力,更好地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

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一直强调要保障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如《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但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研项目管理实践中,由于管理部门和创新主体的定位交叉重复,科研机构之间、项目管理者之间都出现了过度竞争局面: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为了吸引“伯乐们”注意,极力显示自己是“千里马”;管理部门为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科研绩效的可预期性,更倾向于资助短期内容易出成果、出人才的项目。科技管理“过度行政化”现象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有所背离。

为了避免“吃大锅饭”的现象,科技资源配置保持适度竞争是必要的,但过度竞争会抑制创新合作和资源共享,容易导致门户主义、自我循环等不良倾向,助长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重复研究,滋生学术浮躁甚至是学术不端,不利于营造潜心致研的自由探索氛围,不利于产生学术争鸣的活跃局面,难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学术风气。在现代化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无疑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如适时调整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完善创新法律和政策体系,构建公平竞争、创新友好的市场环境等。难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引导机制如何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机制和科学共同体的自治机制形成合力。

科技体制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最终体现为科技界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管理机制,才能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科技研发自主权。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讲话中强调,“推进自主创新,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讲话中再次要求,“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强调“在基础研究领域,包括一些应用科技领域,要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允许科学家自由畅想、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要以出成果的名义干涉科学家的研究,不要用死板的制度约束科学家的研究活动”。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讲话中又一次强调,“不能让繁文缛节把科学家的手脚捆死了,不能让无穷的报表和审批把科学家的精力耽误了”。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强调确保相关利好政策全面兑现。

科学的伟大意义在于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创新文化是一个国家跻身世界强国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文化支撑。中国作为一个近14亿人口的大国,应当对于人类科学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创新精神、专业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心,信任、培育、鼓励、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自主权利,营造自由探索、敢冒风险、容忍失败、尊重不同学术意见的科学文化氛围。中国要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必须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和科学研究规律,将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把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主要时间用到创造性活动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构建科学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创新文化氛围。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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