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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报告人: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研究员
简 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作的专题辅导报告,对于我们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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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4 09:36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同时,《决定》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切实加强体制机制制度保障。[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措施。同时,《决定》对全社会增强忠于、遵守、维护宪法的意识,树立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同时,《决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决定》对执法司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同时,《决定》对工作重点提出要求,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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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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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释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并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等13个方面的制度作出战略部署。今天,我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个主题全面解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要求和总任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是一个递进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党要提高自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提出的总要求和作出的总部署,核心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更多强调的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要求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重点在有法可依。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其中有三部组织法和一部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能、全国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程序作了法律规定。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随后我们开展了各项立法工作。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随后又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各项法律。1996年合并了这些法律,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7年对1979年刑法作出修订。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本身也要协调,不能法出多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严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把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转向法律实施。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更加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子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我们只有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把各方面的工作有机串联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要更加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从实践中来看,我们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际上它重点强调的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有法可依,或者是有一个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不能把这些法律付诸行动,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法律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4方面举措,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有利于更好处理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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